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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政府公信力下滑是许多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又影响着政府公信力增减。文章将地方政府公信力置于群体性事件的状态下进行研究,以“瓮安事件”为切入点,试揭示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的根源,多角度地探求和优化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瓮安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公信力
一、事件回顾
2008年6月28日,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死亡鉴定结果怀疑、不满,到该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这种不满情绪在极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演变成震惊全国“瓮安事件”。从事件涉及人数和影响程度来看,“瓮安事件”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从四川广安事件到重庆万州事件,从食品安全监管缺失到环境污染瞒报虚报,从官员贪污腐败到公共财政不透明,近年来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势头有增无减。反观这个“信任赤字年代”,“瓮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偶然,而是综合因素交织影响的结果,但其中一个最不能忽视的因素是公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这一事件给我们整个社会及我们的政府敲响了警钟,应该意识到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今天,怎样搭建政府与民众信任的桥梁,构建责任政府,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去反思。
二、从“瓮安事件”看政地方府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一)腐败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侵蚀
与更为高层的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在公信力维护方面处于天然劣势。公众接触最为直接、频繁的是地方、基层的政府和干部,因此公众对政府、官员的整体认识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来源于平时对这些政府、干部印象感知的累积,处于信息不对称,个别腐败官员和腐败现象又很容易被扩大为地方政府的整体写照。腐败现象在经济发展落后,自然资源富集的地区拥有广阔的生存空间。瓮安拥有全国最丰富的磷矿资源,但在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瓮安有些政府部门和个别官员对自身角色没有很好的定位,更有甚者官商勾结,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这引起公众强烈不满,极大降低了瓮安地方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张力变得紧张脆弱,这种关系很容易因为偶然事件而断裂。
(二)公众利益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瓮安地区的磷矿开发在带来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民众一方面无法从矿产资源开发中获得公平的红利,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面对这一状况,据了解,政府部门并没有采取措施出面协调,而是躲避来访,将群众的声音隔离在既得利益的高墙之外。资源富集的地区,如果政府不能通过各种手段有效进行二次分配,就更容易出现贫富分化矛盾。而当群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渠道被封锁,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就可能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爆发。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欠缺
对于群体性事件,政府处理不当是为“危”,政府处理得当则是“机”。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前后,有些地方政府的第一反应就是“捂盖子”,不让公众知道事件的真相和发展态势,对危情信息进行过滤或者在危机事件中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从而断绝了与公众沟通的路径,错失了危机的防治时机。
“瓮安事件”扩大升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没有独立调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公众被不法分子“绑架”,被流言蜚语迷惑。在“瓮安事件”中,出现了很多扭曲的谣言,而当地电视台和广播对这一传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毫无反应,任由谣言流窜,政府又不能给出让公众信服的结论,在事件中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群众情绪更加激动,最终导致形势无法挽回。
三、多管齐下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衰”,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建设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严打“老虎”、“苍蝇”,纯洁干部队伍,重塑政府形象
腐败对社会有着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是造成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于此,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重,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保障民众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以反腐来纯洁干部队伍,来重塑政府形象,来取信于民。
(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虽然是封建社会政府舆情管理的准则,但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状况仍然具有借鉴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广泛推进,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等利益问题日益增多,对于这些利益问题的协调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调查在“瓮安事件”二万余人的围观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在当地征地拆迁、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受损者。这些受损者都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如果这种诉求不能寻求正常渠道得以表达解决,长久积累就会异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很容易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介传播,从而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地方政府应该扩宽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共财政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和支持的较为直接的形式,公众参与和政府公信力之间是互为促进的关系。只有政府在公众心中有一定公信力基础时,公众才乐意参与到政府事务中,而不是抱怨、冷漠和旁观。反过来,有效地公众参与可以使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满足人民意愿,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政府的公开透明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前提。尊重公众知情权,完善公众参与还意味着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维稳观和家长式作风,将政府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开放。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使公众与政府有一个长期的互动平台,公众还得以了解政府的执法理念和政策动态,并且能够对政府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对提升行政效率形成有力的督促。
四、结语
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其复杂而深刻的原因,不信任的政治心理已经成为社会冲突和不稳定的重要诱因,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社会群体性事件剧增,是地方政府社会控制力弱化的表现。正如美国学者罗森塔尔和皮伯恩格所说“危机”是必须对其作出对策的关键事件,如果不增强危机意识并加以改进,会给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不仅是新时期构建服务性政府的题中之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如何消除造成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的负面因素,结合地方实际寻求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对策,是转型时期摆在我国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参 考 文 献
[1]刘将.“瓮安事件”原因浅析及反思[J].中国商界.2012,(2):128~129
[2]雷鸣,高程.自媒体时代下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公信力研究[J].科技向导.2012,(9):101~145
[3]顾天浩.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主要诱因[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0~134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研人文2013028)。
【关键词】“瓮安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公信力
一、事件回顾
2008年6月28日,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死亡鉴定结果怀疑、不满,到该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这种不满情绪在极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演变成震惊全国“瓮安事件”。从事件涉及人数和影响程度来看,“瓮安事件”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从四川广安事件到重庆万州事件,从食品安全监管缺失到环境污染瞒报虚报,从官员贪污腐败到公共财政不透明,近年来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势头有增无减。反观这个“信任赤字年代”,“瓮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偶然,而是综合因素交织影响的结果,但其中一个最不能忽视的因素是公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这一事件给我们整个社会及我们的政府敲响了警钟,应该意识到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今天,怎样搭建政府与民众信任的桥梁,构建责任政府,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去反思。
二、从“瓮安事件”看政地方府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一)腐败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侵蚀
与更为高层的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在公信力维护方面处于天然劣势。公众接触最为直接、频繁的是地方、基层的政府和干部,因此公众对政府、官员的整体认识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来源于平时对这些政府、干部印象感知的累积,处于信息不对称,个别腐败官员和腐败现象又很容易被扩大为地方政府的整体写照。腐败现象在经济发展落后,自然资源富集的地区拥有广阔的生存空间。瓮安拥有全国最丰富的磷矿资源,但在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瓮安有些政府部门和个别官员对自身角色没有很好的定位,更有甚者官商勾结,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这引起公众强烈不满,极大降低了瓮安地方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张力变得紧张脆弱,这种关系很容易因为偶然事件而断裂。
(二)公众利益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瓮安地区的磷矿开发在带来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民众一方面无法从矿产资源开发中获得公平的红利,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面对这一状况,据了解,政府部门并没有采取措施出面协调,而是躲避来访,将群众的声音隔离在既得利益的高墙之外。资源富集的地区,如果政府不能通过各种手段有效进行二次分配,就更容易出现贫富分化矛盾。而当群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渠道被封锁,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就可能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爆发。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欠缺
对于群体性事件,政府处理不当是为“危”,政府处理得当则是“机”。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前后,有些地方政府的第一反应就是“捂盖子”,不让公众知道事件的真相和发展态势,对危情信息进行过滤或者在危机事件中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从而断绝了与公众沟通的路径,错失了危机的防治时机。
“瓮安事件”扩大升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没有独立调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公众被不法分子“绑架”,被流言蜚语迷惑。在“瓮安事件”中,出现了很多扭曲的谣言,而当地电视台和广播对这一传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毫无反应,任由谣言流窜,政府又不能给出让公众信服的结论,在事件中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群众情绪更加激动,最终导致形势无法挽回。
三、多管齐下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衰”,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建设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严打“老虎”、“苍蝇”,纯洁干部队伍,重塑政府形象
腐败对社会有着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是造成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于此,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重,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保障民众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以反腐来纯洁干部队伍,来重塑政府形象,来取信于民。
(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虽然是封建社会政府舆情管理的准则,但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状况仍然具有借鉴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广泛推进,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等利益问题日益增多,对于这些利益问题的协调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调查在“瓮安事件”二万余人的围观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在当地征地拆迁、旧城改造中的利益受损者。这些受损者都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如果这种诉求不能寻求正常渠道得以表达解决,长久积累就会异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很容易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介传播,从而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地方政府应该扩宽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共财政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和支持的较为直接的形式,公众参与和政府公信力之间是互为促进的关系。只有政府在公众心中有一定公信力基础时,公众才乐意参与到政府事务中,而不是抱怨、冷漠和旁观。反过来,有效地公众参与可以使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满足人民意愿,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政府的公开透明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前提。尊重公众知情权,完善公众参与还意味着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维稳观和家长式作风,将政府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开放。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使公众与政府有一个长期的互动平台,公众还得以了解政府的执法理念和政策动态,并且能够对政府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对提升行政效率形成有力的督促。
四、结语
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有其复杂而深刻的原因,不信任的政治心理已经成为社会冲突和不稳定的重要诱因,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社会群体性事件剧增,是地方政府社会控制力弱化的表现。正如美国学者罗森塔尔和皮伯恩格所说“危机”是必须对其作出对策的关键事件,如果不增强危机意识并加以改进,会给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不仅是新时期构建服务性政府的题中之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如何消除造成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的负面因素,结合地方实际寻求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对策,是转型时期摆在我国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参 考 文 献
[1]刘将.“瓮安事件”原因浅析及反思[J].中国商界.2012,(2):128~129
[2]雷鸣,高程.自媒体时代下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公信力研究[J].科技向导.2012,(9):101~145
[3]顾天浩.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主要诱因[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0~134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研人文201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