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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活动的必要方式,也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可靠保障。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无明确立法,在教育体制下却有存在的必要性,惩戒权与体罚的概念虚化使教师的职权难以得到有效实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被重新认识,特别是我国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