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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创设了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时须明确待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并着重审查分割是否有损“债权人利益”;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场合,行为表现应当局限于法条的文义解释范围,不宜作扩大解释,认定上应回归“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本质;“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应解释为夫妻一方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重大疾病”的认定应严格依照医学标准,“相关医疗费用”以合理、必要为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标准可参照适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