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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是由风险社会引申出来的概念,近几年引起了广泛讨论。但是多数观点混淆了风险社会当中风险的实际内涵,将风险予以泛化,将其简单地理解为社会危害性,或者将古典工业社会中的事故型风险也纳入其中。在风险社会中,刑法应保持谦抑精神,明确自己“最后法”的地位,并应以超越规范的视角去探寻刑法之外的解决手段,全面应对风险社会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