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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