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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1年第18号文扩大了“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