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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具有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多样化的特点,许多民事经济活动领域存在着行政权力介入和渗透的情形,由此产生了一些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先行解决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甚至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为此,坚持行政行为的"有限公定力学说",对具体行政行为从证据的角度加以审查,以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