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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组成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以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又是其他单行法规的立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