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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实际绞杀了中小民营经济,已成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毒瘤,对高利贷予以刑法规制并不违背契约自由与意志自治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域外各国金融刑事立法趋势,具有合理性。在目前刑法体系下,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存在诸多问题备受争议。刑法应当增设职业发放高利贷罪,对扰乱金融秩序的职业发放高利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从根本上遏制高利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