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抉择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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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以"法律行为"取代"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争议。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已沿用三十年,大家比较熟悉,建议继续保持"民事法律行为"的称谓,同时吸收"法律行为"的内涵,强调意思表示,取消其"合法性"要求,使之实质上更接近或等同于"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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