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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共中央制定下发的“反腐5年规划”对3年前制定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行调整,加巩了反腐“防火墙”。
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政府官员的腐败可以说是全球性的一个难题,它困扰着各国政府和执政党。从全球范围看,反腐倡廉无非两条经验:一是在反腐败早期,各国往往把惩治腐败犯罪作为工作重心;二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工作重心就逐渐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官员遵纪守法、预防官员违法犯罪方面。我国反腐败工作可以说也遵循了同样的轨迹。
近期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是我国未来5年反腐倡廉的指导性文件。
严防“前腐后继”,加强源头防御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反腐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惩治重大贪污犯罪案件上,先后查处了一批贪官污吏。权威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全国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有两人,即安徽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洪清源和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违法犯罪的经济数额为几千元到两万多元;到90年代上升为15人。2000年至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70人,个人案值数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
如果我们只抓惩治这一手,可能会一时见效,但往往会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在当下中国,政府官员腐败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特别是近期中纪委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人的社保资金案,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及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威信。当然通过查办一系列大案要案一方面显示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然而,反腐倡廉实践告诉我们,仅仅靠纪检司法机关惩治腐败违纪犯罪案件是不够的,只有从源头抓预防,效果才会越加明显,反腐力度才会越来越大。
《工作规划》对比《实施纲要》:
更加具体化、完整化和群众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对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决定。
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为“《工作规划》”),将2005年1月3日制定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为“《实施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了调整,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项工作部署拓展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部署,形成了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
从《工作规划》的工作目标与《实施纲要》比较看更加具体化、完整化和群众化。由于腐败问题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党政官员的腐败又往往直接表现为损害群众利益,如为建楼堂馆所占用耕地或违章拆迁民居、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违规挪用社保基金、借企业转制中饱私囊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在《工作规划》中十分重视群众的感受,将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满意不满意作为一个工作目标被提出,这其实也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党政官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监督,同时也向人民群众表明了我党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决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又一次得到了有力的诠释。
《工作规划》的四性:教育性、法制性、监督性、机制性
从《工作规划》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看更加突出了教育性、法制性、监督性和机制性。
教育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抓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明确提出要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二是要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三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明确提出要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制性具体表现为: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为此,明确提出了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提出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6个法规性文件;同时提出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10个法规性文件。
监督性具体为: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即注重对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金融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并且明确提出了“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机制性具体表现为:一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二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提出了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三在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上,提出了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上,提出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五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上,提出了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机制性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了预防性,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规范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也包括外部监管和严格执行。可以说我国预防腐败工作更加专业化了,其标志就是2007年5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宣告正式成立,它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首任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她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已设立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专职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由上可见,《工作规划》充分体现了立法为先、机制反腐、惩防并举和群众参与的战略思想,强调了标本兼治,更重治本;惩防并举,更重预防;综合治理,更重建制的新理念,《工作规划》必将把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编辑:卢劲杉
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政府官员的腐败可以说是全球性的一个难题,它困扰着各国政府和执政党。从全球范围看,反腐倡廉无非两条经验:一是在反腐败早期,各国往往把惩治腐败犯罪作为工作重心;二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工作重心就逐渐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官员遵纪守法、预防官员违法犯罪方面。我国反腐败工作可以说也遵循了同样的轨迹。
近期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是我国未来5年反腐倡廉的指导性文件。
严防“前腐后继”,加强源头防御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反腐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惩治重大贪污犯罪案件上,先后查处了一批贪官污吏。权威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全国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有两人,即安徽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洪清源和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违法犯罪的经济数额为几千元到两万多元;到90年代上升为15人。2000年至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70人,个人案值数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
如果我们只抓惩治这一手,可能会一时见效,但往往会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在当下中国,政府官员腐败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特别是近期中纪委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人的社保资金案,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及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威信。当然通过查办一系列大案要案一方面显示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然而,反腐倡廉实践告诉我们,仅仅靠纪检司法机关惩治腐败违纪犯罪案件是不够的,只有从源头抓预防,效果才会越加明显,反腐力度才会越来越大。
《工作规划》对比《实施纲要》:
更加具体化、完整化和群众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对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决定。
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为“《工作规划》”),将2005年1月3日制定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为“《实施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了调整,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项工作部署拓展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部署,形成了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
从《工作规划》的工作目标与《实施纲要》比较看更加具体化、完整化和群众化。由于腐败问题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党政官员的腐败又往往直接表现为损害群众利益,如为建楼堂馆所占用耕地或违章拆迁民居、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违规挪用社保基金、借企业转制中饱私囊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在《工作规划》中十分重视群众的感受,将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满意不满意作为一个工作目标被提出,这其实也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党政官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监督,同时也向人民群众表明了我党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决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又一次得到了有力的诠释。
《工作规划》的四性:教育性、法制性、监督性、机制性
从《工作规划》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看更加突出了教育性、法制性、监督性和机制性。
教育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抓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明确提出要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二是要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三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明确提出要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制性具体表现为: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为此,明确提出了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提出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6个法规性文件;同时提出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10个法规性文件。
监督性具体为: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即注重对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金融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并且明确提出了“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机制性具体表现为:一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二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提出了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三在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上,提出了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上,提出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五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上,提出了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机制性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了预防性,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规范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也包括外部监管和严格执行。可以说我国预防腐败工作更加专业化了,其标志就是2007年5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宣告正式成立,它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首任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她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已设立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专职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由上可见,《工作规划》充分体现了立法为先、机制反腐、惩防并举和群众参与的战略思想,强调了标本兼治,更重治本;惩防并举,更重预防;综合治理,更重建制的新理念,《工作规划》必将把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