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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们于1985年~1989年对我区从事或申请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以下简称为HBsAg)反应情况的调查,阳性反应者一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