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与司法保护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el_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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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还不完善,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非诉纠纷解决途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适应当前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复杂化为例论述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司法保护
  一、网络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不仅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使得信息的或许更加快捷便利,但是在另一方面却造成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复杂化,增加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难度。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方式的多样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了人们查询、获取信息的同时,也给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支持和便利。例如常见的p2p网络传输技术。P2p(Peer to Peer,简称p2p)可以简单的定义为能够通过直接的交换来实现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共享,而基于p2p模型应用层形成的网络即我们所熟知的对等网络。区别于传统的C/S模式,在p2p网络中存在的所有计算机设备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没有所谓的客户端和服务器之分。P2p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即可以是网络的请求者,又可以作为服务端对其它计算机的请求做出回应,提供资源和服务。基于p2p网络,众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图书、音乐、音像制品、软件等通过基于p2p技术的软件共享和传播,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样的,利用网络存储技术帮助他人存储侵权作品;利用超链接的方式将他人网页内容作为自己网页内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跳过他人网页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大
  首先,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人维权的最大困难是侵权人的分散化和隐蔽化。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普遍性和大众化,侵权行为人往往是地理上分散、无营利目的、经济能力有限的个人。[1]并且当前中国并未实行严格的网络实名制,用户通常不会使用其真实身份和姓名来实施网络行为。致使权利人发现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时,无法查证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其次,网络侵权行为证据的保存和固定存在很大难度,并且侵权人很容易对证据进行销毁和修改以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最后,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很多都是新型的案件,法律上的缺失对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界定和审判造成了困难。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多发,显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不足,尤其是在案件审判模式、案件管辖、专业化程度、非诉解决方式等方面尤为明显。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应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案件,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知识产权法院,同时也在推广三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例如因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含量高,需要在全国统一审判标准;是否需要设立国家级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能否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纳入到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审判范围等等。
  2.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会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在审理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专业的技术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尝尝是借助网络技术实施的,在案件定性和审判上就对法官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们目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没有经历过相应技术领域的学习,所以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上会有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3.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途径没有收到足够的重视
  我们在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解决途径的重要性。非诉解决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替代和互补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纠纷解决、保障当事人自治、协调社会关系和提供积极对话的渠道作用。[2]但目前缺乏专业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也缺少具有专业背景的调节人员,所以调解在知识产权案件解决中作用发挥的还不够。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策略
  为了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增加,我认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应该不断完善;健全法官培养体系,建立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审判队伍队;完善非诉解决途径以适应现如今知识产权和网络普及紧密联系的情况。
  1.在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适时推广
  在现有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逐步完善,并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区域设立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促进全国审判标准的统一。建立更完善的“三合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受案类型。争取能够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统一跨区域受理,实现“三合一”审判机制的跨区域覆盖。
  2.提高审判法官的专业化程度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结构跨度大,这就对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培养体系,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调研和交流活动,以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另一方面注重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以应对日益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案件。
  3.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
  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民间组织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降低维权成本,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元蕾,姚金菊.网站提供存储空间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案例),2009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姜洋,(1988~),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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