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索要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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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与丈夫吴某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我们婚后生活甜蜜,我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丈夫吴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但是几年后,我发现吴某对家庭的态度冷淡,后来得知吴某有了外遇。最近我们两人打算离婚,我想提出为料理家务自己辞职,造成了很大损失,要求吴某赔偿,请问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答: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你们在结婚时进行了财产约定,但你辞职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实际上已无自己的财产。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这是对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所以,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權利,以獲得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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