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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的历史时期,侦查部门只有转变证据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灵活地运用视听资料开展案件侦查活动,才能準确、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关键词:视听;资料;侦查;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权利,因此,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侦查时灵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是侦查部门利用科学技术来提高破案率的一个有效途。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对刑事案件侦查作用
1.固定现场
刑事侦查人员多使用照相和录像等手段来固定犯罪现场,争取获得第一手的现场资料。完整实用的视听资料对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例研究的时候有很重要的作用,这些资料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在浏览了视听资料后对犯罪现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视听材料能为案件的侦查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调查依据,使得分析人员能大致确定案件侦查的方向,为相关人员提供破案线索。在进行案件的侦破的时候,侦查人员往往会遇到无法解决的案件,这个时候,通常工作人员会将案件上报到上级的领导人员。上级领导和专家等无法亲临犯罪现场的时候,需要依靠视听资料进行了解。所以,完整的视听资料是必要的,它能够产生复原现场的作用。
2.防止罪犯抵赖
视听资料还有防止罪犯抵赖的作用。案件的破获离不开审讯过程,很多罪犯在经过审讯后认为说过的证词可以推翻,因此,视听资料可以在这个时候作为重要的证据来防止罪犯抵赖。视听资料的呈现可以使得罪犯在狡辩的时候唤回良知,促使他们认罪伏法。例如在进行传销案件的审讯的时候,可以利用录音及摄像等资料来对付一些不愿承认错误以及狡辩和抵赖的罪犯。再比如一些贿赂案件,办案人员在进行现场清缴赃物的时候进行拍照和摄像等操作,在审讯赃物主人的时候呈现出来,能够有效防止罪犯抵赖的态度,冲破罪犯的心理防线,促使他们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加速案件的侦破进程,结束案件。
3.锁定犯罪嫌疑人
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视听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目标。例如,在一次绑架案件中,绑匪打电话向被害人家属索要30万元,办案人员在他们进行通话的时候,利用高科技获得聊天内容,再对聊天内容进行技术分析,锁定了绑匪的身份信息。当侦查人员将嫌疑人抓获审讯的时候,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做过此事。办案人员立马将视听资料呈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迫使其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由此可知,视听资料在帮助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重要作用。
4.防止串供
目前,公安机关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都会将审讯的过程拍摄下来,用于事后分析和交流,更重要的是防止嫌疑人在结案的时候串供,意图逃脱法律的制裁。针对翻供的现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例如,很多贿赂案件等存在物证少的情况,大部分的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而供词存在很大的推翻性,嫌疑人完全可以不承认自己曾经的供词,造成发生很多串供的现象。另外,对办案证据以及审讯过程的拍摄进行保存,不仅可以帮助当时案件的解决,更长远的利用价值在于能够帮助侦破以后的案件,提供经验,也可作为研究对象,总结破案经验,有利于破获更多的犯罪案件。
三、注意严格保密
在检察技术的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视听资料的管理,要严格履行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和调取调阅的审批手续,杜绝资料泄密、流失等现象发生。
视听资料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随着大量视听资料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逐步被接受、认可并大量运用。用足用好视听资料证据,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转化问题。视听资料需要公开使用时,都应注意它的合法性,尤其对秘密获取的视听资料。在使用时,检察技术部门和相关的侦查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照合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如转化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口供、书证等。
参考文献:
[1]任联寿.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检察刑事诉讼中的运用[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C],2003年.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视听;资料;侦查;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权利,因此,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侦查时灵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是侦查部门利用科学技术来提高破案率的一个有效途。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对刑事案件侦查作用
1.固定现场
刑事侦查人员多使用照相和录像等手段来固定犯罪现场,争取获得第一手的现场资料。完整实用的视听资料对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例研究的时候有很重要的作用,这些资料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在浏览了视听资料后对犯罪现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视听材料能为案件的侦查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调查依据,使得分析人员能大致确定案件侦查的方向,为相关人员提供破案线索。在进行案件的侦破的时候,侦查人员往往会遇到无法解决的案件,这个时候,通常工作人员会将案件上报到上级的领导人员。上级领导和专家等无法亲临犯罪现场的时候,需要依靠视听资料进行了解。所以,完整的视听资料是必要的,它能够产生复原现场的作用。
2.防止罪犯抵赖
视听资料还有防止罪犯抵赖的作用。案件的破获离不开审讯过程,很多罪犯在经过审讯后认为说过的证词可以推翻,因此,视听资料可以在这个时候作为重要的证据来防止罪犯抵赖。视听资料的呈现可以使得罪犯在狡辩的时候唤回良知,促使他们认罪伏法。例如在进行传销案件的审讯的时候,可以利用录音及摄像等资料来对付一些不愿承认错误以及狡辩和抵赖的罪犯。再比如一些贿赂案件,办案人员在进行现场清缴赃物的时候进行拍照和摄像等操作,在审讯赃物主人的时候呈现出来,能够有效防止罪犯抵赖的态度,冲破罪犯的心理防线,促使他们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加速案件的侦破进程,结束案件。
3.锁定犯罪嫌疑人
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视听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目标。例如,在一次绑架案件中,绑匪打电话向被害人家属索要30万元,办案人员在他们进行通话的时候,利用高科技获得聊天内容,再对聊天内容进行技术分析,锁定了绑匪的身份信息。当侦查人员将嫌疑人抓获审讯的时候,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做过此事。办案人员立马将视听资料呈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迫使其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由此可知,视听资料在帮助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重要作用。
4.防止串供
目前,公安机关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都会将审讯的过程拍摄下来,用于事后分析和交流,更重要的是防止嫌疑人在结案的时候串供,意图逃脱法律的制裁。针对翻供的现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例如,很多贿赂案件等存在物证少的情况,大部分的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而供词存在很大的推翻性,嫌疑人完全可以不承认自己曾经的供词,造成发生很多串供的现象。另外,对办案证据以及审讯过程的拍摄进行保存,不仅可以帮助当时案件的解决,更长远的利用价值在于能够帮助侦破以后的案件,提供经验,也可作为研究对象,总结破案经验,有利于破获更多的犯罪案件。
三、注意严格保密
在检察技术的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视听资料的管理,要严格履行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和调取调阅的审批手续,杜绝资料泄密、流失等现象发生。
视听资料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随着大量视听资料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逐步被接受、认可并大量运用。用足用好视听资料证据,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转化问题。视听资料需要公开使用时,都应注意它的合法性,尤其对秘密获取的视听资料。在使用时,检察技术部门和相关的侦查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照合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如转化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口供、书证等。
参考文献:
[1]任联寿.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检察刑事诉讼中的运用[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C],2003年.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