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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现代化是以法律的逐步理性化为主要特征.传统的"理性"观,片面地强调了法律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了其"价值理性".这种理念所带来的后果即为"人的物化",对人的生命价值至尊的忽视及"人本"意识的缺失、主体性地位的衰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以价值理性为基点,强调"以人为本"和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