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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日两国一直没有划定海上分界线,原因在于争议海域(东海)的主权及大陆架划分问题。由于该地区特殊的地质结构和丰富的油气资源,使两国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是按照中方坚持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还是依照日本强求的中间线原则来划分各自的大陆架范围。中日既然在开发东海海底资源问题上有争执,就应该根据国际海洋法加以解决,中国倡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线;自然延伸
一、东海海域中日划界争端概况
东海,北连黄海,东到琉球群岛,西接中国大陆,南临南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为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因而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就存在如何划界的问题。1974年日本与韩国未经中国同意,签订了所谓的《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中国所主张大陆架的一部分。对日本的这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中国勘测东海石油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8个油气田。2004年,中国在东海“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对此反应逐步升级。
二、与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相关的国际法依据
中日两国均于1996年6月正式加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简称《公约》),《公约》对中日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公约》所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海洋法制度,也是发展中的沿海国家最主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使世界上100多个沿海国至少与一个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存在重叠区域,这样,就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它们之间的划界问题。《公约》第74条规定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成协议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2.大陆架的划界。大陆架是指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的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公约》作了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相同的规定,即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达到公平解决。显然,这一规定过于抽象,是各利益集团观点的折衷。目前,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自然延伸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首先是在1945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公告》中正式提出的。此后,一系列国家以不同方式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都是重申和确认这项原则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该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具体情况包括必须考虑大陆架是陆地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必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条件和因素。第三,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各国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等距离线则是指两个海岸相邻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认为,在订立《日内瓦公约》时,并不存在等距离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国际法院的这一论断为其后判例所一再重申、援引。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中日双方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家间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协议达成或由第三方解决的,而不能仅仅依照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中国一贯主张,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第四,协商原则。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鉴于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两大集团僵持不下,难以取得共识,《公约》最终以妥协的方式采用了折衷方案。该公约的第74和83条分别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时的折衷方法,两者主体内容一致。综上,现行国际法规均未规定“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而只是划界方法之一。此外,国际法规强调在划界时应针对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寻求各有效途径,以利于问题得到公平解决。而不论运用何种方法,公平解决是根本的原则。
3.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约》规定,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从国际上现有的判决和裁决来看,划界实践中通常考虑了以下传统因素:首先是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划界中考虑的首要性因素;其次是地质和地貌因素;再次是当事国的先前行为;最后是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除了传统因素以外,划界中还要考虑国际关系因素与历史因素,当采用的划界线太靠近一国海岸时,从理论上讲,安全因素应被作为潜在的相关因素。但从目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看,还没有肯定地把安全因素列为划界的相关因素,关于历史性因素,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线;自然延伸
一、东海海域中日划界争端概况
东海,北连黄海,东到琉球群岛,西接中国大陆,南临南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为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因而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就存在如何划界的问题。1974年日本与韩国未经中国同意,签订了所谓的《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中国所主张大陆架的一部分。对日本的这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中国勘测东海石油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8个油气田。2004年,中国在东海“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对此反应逐步升级。
二、与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相关的国际法依据
中日两国均于1996年6月正式加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简称《公约》),《公约》对中日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公约》所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海洋法制度,也是发展中的沿海国家最主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使世界上100多个沿海国至少与一个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存在重叠区域,这样,就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它们之间的划界问题。《公约》第74条规定规定表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是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础,“公平”应是划界的原则,也是划界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成协议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
2.大陆架的划界。大陆架是指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的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公约》作了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相同的规定,即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达到公平解决。显然,这一规定过于抽象,是各利益集团观点的折衷。目前,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自然延伸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首先是在1945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公告》中正式提出的。此后,一系列国家以不同方式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都是重申和确认这项原则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该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具体情况包括必须考虑大陆架是陆地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必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条件和因素。第三,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各国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等距离线则是指两个海岸相邻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认为,在订立《日内瓦公约》时,并不存在等距离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国际法院的这一论断为其后判例所一再重申、援引。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中日双方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家间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协议达成或由第三方解决的,而不能仅仅依照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中国一贯主张,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第四,协商原则。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鉴于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两大集团僵持不下,难以取得共识,《公约》最终以妥协的方式采用了折衷方案。该公约的第74和83条分别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时的折衷方法,两者主体内容一致。综上,现行国际法规均未规定“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而只是划界方法之一。此外,国际法规强调在划界时应针对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寻求各有效途径,以利于问题得到公平解决。而不论运用何种方法,公平解决是根本的原则。
3.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约》规定,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从国际上现有的判决和裁决来看,划界实践中通常考虑了以下传统因素:首先是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划界中考虑的首要性因素;其次是地质和地貌因素;再次是当事国的先前行为;最后是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除了传统因素以外,划界中还要考虑国际关系因素与历史因素,当采用的划界线太靠近一国海岸时,从理论上讲,安全因素应被作为潜在的相关因素。但从目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看,还没有肯定地把安全因素列为划界的相关因素,关于历史性因素,同样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