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性质及行使程序分析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nsideCp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解除制度能够在合同法领域中帮助当事人合法逃离合同约束,由此分析《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依据,分析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其次分析《民法典》中合同解释权的具体表现,依次为程序性、时效性和即时性三种表现形式.最后从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两个方面,了解《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其他文献
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文件①规定,购房消费者在满足支付款项比例后,其就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获得清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适用该规定给予购房消费者特殊保护.而理论界对这种特殊保护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观点不一,存在分歧.故本文将结合现有关于购房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分析购房人优先权保护的法理理论,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产业大学于20世纪兴起于美国,随后在全球迅速发展,经历了萌芽、建立与发展、多样化发展等阶段.产业大学基于“学习型组织”的办学理念,通过促进企业员工的知识技能增长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践应用始终是产业大学的核心关注点.产业大学的外部办学模式包括企业独立办学、与传统大学合作办学以及“先独立后联合”的终身教育办学模式;内部办学模式包括学院制办学和项目制办学模式.在其发展进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需求的升级对产业大学提出了更高要求,产业大学面临着教学内容无法及时反映产业迅速变革需求的现实挑战.在未来的一个时期,
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独特的政治优势,从历史视角看,我们可以把党建推进大学治理分为曲折探索、规范发展、引领发展三个阶段.当前,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在强化主体结构稳定、明晰主体责任、牢固关键环节和健全制度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影响着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充分实现.系统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完善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结构、明确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责任、筑牢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重点环节和健全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制度保障.
目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既有轻微外伤、又存在病理性骨质破坏导致骨折的案例则较为少见,现将股骨颈及股骨粗隆间病理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案例二例报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中也采取各不相同的审判思路.本文主要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自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行政行为刑事化、入罪门槛的模糊化等新问题急需解决.
广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成了城乡教育的两极分化与不均衡,全面影响着广东乡村社会的发展与振兴.广东省提出新师范建设方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教育发展的瓶颈.肇庆学院在落实新师范建设精神中形成了卓有成效与影响的乡村教师教育“肇庆模式”.“肇庆模式”在全面推进乡村教师培养体系整体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时代乡村教师教育的鲜明特色;通过未来卓越教师培养模式的探索取得了突出的效果;构建了高水平的“U-G-S-T”协同育人体系,在试验区设立基地学校、特色学校、专家工作室,同时通过顶岗支教、开放课题、学校改革全面提升乡村教育质
专利联营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专利交叉许可方式,参与专利联营的专利权人数量应在两人及以上,可以对专利权或许可权进行共享、授予,美国等发达国家会通过专利联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在知识产权格外受关注的当下,专利联营也成了反垄断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但在法律制度中虽然关于专利联营的内容有所涉及,但也存在些许不足.本文就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探讨,围绕专利联营的垄断行为和规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规制完善策略,供参考.
经济领域的供给侧改革理论可以应用到高等教育领域,尤其适合用来指导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供给侧改革,前提条件在于“政府主动放权赋权、学校有效接权用权”,关键环节取决于师资队伍在整体上从传统型转向应用型,基本途径依靠“政用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培养目标正是市场需要的区域或者行业“适切性”应用型人才.但是,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的任务不只是“精准性与有效性的教育供给”,还包括引领性的教育供给.适切性人才不一定属于引领性人才,引领性人才一定属于适切性人才.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供给侧改革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已成为教学改革的新趋势,它将网络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突破了传统线下课堂的教学仅局限在教师讲授的局面.开展经济法学混合式教学,应当突出学生的主动参与性,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不断改进,重视专业知识与思政教育的融合,采用立体化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