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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相信百度也是这样认为的。市场需要的是共赢。”
50位作家联名起诉百度文库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互联网行业又爆发了一场纷争。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沈浩波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题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的文章,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发布在百度文库中,并对用户免费开放。
很快,一项由路透社发起的调查显示,不少流行的英文作品,如斯蒂芬妮·梅耶的《暮光之城》和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也能在百度文库上找到。
维权作家表示,类似于百度文库这样的网站对于作者造成的直接伤害就是图书销量锐减,慕容雪村以自己举例,“当我的作品被上传到百度会被下载十几万次,但如果没有百度文库,那么这里面很大一部分就会转化成图书销量。”
其实,对于百度文库的争议,从它2009年成立那天起就接连不断。
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当年12月,这一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推出了相应的积分机制,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虚拟的积分奖励。下载时,免费文档可以在用户登录后下载,而对于已标积分价格的文档,则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在此次事件前,百度文库内文档已突破2亿份。
2010年11月初,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就对媒体宣布,盛大旗下知名小说的95%都出现在百度文库中,号召出版商与作者参与起诉百度。
11月12日,作家陆琪征得上百位作者联合署名,呼吁成立行业维权组织,起诉百度文库对其作品侵权。
作家慕容雪村告诉《北京科技报》,以目前中国整体的图书市场,作家想单纯靠写作换来的版费和稿费养活自己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目前一本文学类新作能够卖到3万本就已经算是畅销书籍,如果3万本书籍单本定价为25元,按照10%的版税进行计算,作家才能拿到7万多元,在这之中,还要上缴7千多元的税金。“不告而取谓之偷,百度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 他说。
“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侵权的“挡箭牌”
面对作家对于百度文库侵权的指控,百度公司回应称:“百度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库诞生之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截至目前,百度已经通过文库投诉中心,有效清除了文库中数万条用户上传的侵权信息。”
百度的回应内容涉及到的正是著名的“网络避风港原则”。所谓“网络避风港原则”是指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有规定,网络存储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谷歌、淘花网也推出过类似百度文库的数字图书业务,但他们会拿出网站在线收入与作家进行分成。与这些正版授权、付费分成模式不同的是,百度文库则鼓励用户上传内容,供其他用户免费阅读,用户可使用百度虚拟积分购买,百度则依靠广告赢利。
“百度文库的这种未经版权人授权就在网站上登载的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版权保护中‘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理念。”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告诉《北京科技报》。
对于百度辩称的“网络避风港原则”,他说,“网络避风港原则”的使用是建立在“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保护前提下的。不能将“网络避风港原则”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挡箭牌”。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奇对于百度文库这样一种新型传播模式表示赞同,他告诉《北京科技报》:“百度文库这样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让更多的受众更加便利地获得信息,其创意的初衷值得赞许。比如,著名的维基百科网站,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很多自己需要的知识。”
但是,冯晓奇同时强调,与维基百科网站的非营利模式不同,百度文库是一种以营利行为存在的网站,其上传的文章或是作品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显然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百度文库对搜索和链接结果进行了重新编辑、修改和选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一旦采取了上述这些行为,就不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维权成本高让被侵权人得不偿失
既然百度文库侵权的事实已经明确,版权人为什么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慕容雪村道出了被侵权人的苦衷,“维权费用高、时间漫长,但赔偿又非常地低,使得作者进行起诉最终结果则是得不偿失。”他本人也并不打算通过诉讼打赢这场维权官司,目的只是希望此次联合50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通过舆论的力量让百度改变自己侵权的状态。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北大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平教授告诉《北京科技报》,中国的现行法中共有三个法律对互联网知识产权进行了规范。分别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三个法律对侵权的认定和处罚并不太一致。
其中,《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今年1月11日刚刚生效的,也是这三个法律中对侵权行为处罚最为严厉的一个。
“但是,这部法律只能表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在实际判决过程中,应用它的可能性近乎于零,因为它的处罚过于严厉,在现在的大环境下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张平教授说。即使运用另两部法律进行诉讼,成本也是十分高昂的。所以无论对于百度还是作家联盟来说,诉讼都不是上策。媒体和民众应该给两方更多的空间和时间,多轮的谈判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大的趋势来看,双方达成一致是可能的。毕竟互联网的精神就是鼓励传播,版权也理应在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得到保护。
对此,参与维权的另一作家、出版人路金波认为,这场纷争的发生也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
“在网络上,付费和遵守规则的习惯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培养起来,中国网民早已习惯了免费分享,免费查阅的小说、免费的资料,观看免费的视频。”路金波说,2009年,他曾授权韩寒的一部小说在某网站上收费连载,并规定读者在阅读完免费章节后,如果还想继续看就会进入“收费”部分,但他发现,在收费第一天,愿意花2元钱接着看小说的用户只有7位,“大家都知道这部小说在发布后的几个小时,就能在网络上找到无数的盗版全文,谁会花钱去看呢?”
网络传播时代,版权保护的平衡被打破
高富平认为,之所以会发生作家状告百度文库侵权的事件,深层次原因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传统的版权法所维护的版权人、出版社和读者之间曾经建立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
“让传统的版权法严格适用于或机械适用于网络,不利于网络事业发展,这形成制度与文化发展内在需求失衡。”高富平说,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对网络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比较大。传统媒体比较容易抓到信息源头,作品的出版发行人相对容易确认,在网络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出版人”和传播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纠纷也就多起来了。
高富平说,我们的网络传播权还在沿用传统版权框架和理念制定,导致目前数字版权无法得到保护,在数字内容环境下,我们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理念,赋予版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权,而是要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
“网络版权维权的难点在于难认定。”路金波也坦言。有大量文字作品的作者主动将文字作品上传至网络。许多知名小说就是由作者首先在网站论坛中发表的。如台湾著名作家蔡智恒(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就是由其主动上传至BBS发表的。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也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就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路金波说。
重要的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场纷争发展到百度道歉,删除侵权作品,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是,记者发现,同样是在百度文库里,教育类文献共有6057926份,外语学习类共有688282份,专业文献类7136849份。难倒这些上传文献就没有侵权吗?
高富平认为,目前,网络版权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是效率问题,倘若要求百度这样的网络内容服务商逐一向著作权人获取书面许可、逐一支付作品使用费,是极为繁琐、不经济甚至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妨碍网络传播的速度,影响作品的受众面,使网络失去便捷的优势,甚至会影响到网络经济。
对此,冯晓奇认为,可以建立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机制。例如“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它提供了四种约定的许可方式。作者可以通过许可文字和图标、法律文本、机器代码(RDF/XML)这三种途径,自动把自己的作品与正式法律基础相关联,有效地“护卫”自己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分享。
依照其相关规定,它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如果作者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组织管理,那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将会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目前中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冯晓奇说道。
而究竟如何在收费以及免费中达成平衡,冯晓奇介绍,可以借鉴国外的一种知识共享联盟,联盟规定大众可以上网站免费观看和下载作者的著作,但是大众必须遵守的规定就是不得随意地更改、引用所下载的著作。
路金波认为,如果要消灭盗版,就需要网络服务平台承担起版权审核的责任。一旦侵权内容被服务平台切断,消费者就需要购买正版电子书,服务平台就可以成为“发行渠道”,获得利益。
在他看来,这种模式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四川音乐基地”网站为音乐权利人每年贡献约20亿元人民币 “分成”,“浙江数字阅读基地”靠编辑的人工审核授权机制,依靠“单本2元”或“3元包月”“5元包月”,同样有所收益。
路金波认为,如果权利人组织(如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百度提供其会员作品的具体信息,如小说名称、长度和数量充分的文中关键词(当然,这些作品都应是会员作家明确表示不愿意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百度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进行甄别,较为准确地定位并剔除这些会员作家的作品,从而较为有效地阻止侵权内容的上传。
高富平说,要寻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权、保护创造积极性,又能促进网络传播环境发展的途径,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得到许可,重要的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就在百度删除文库中侵权的文学作品同时,也推出了“文库合作平台”。百度文库称,“诚邀版权方共创数字阅读新时代”,可以通过销售模式和广告模式与版权方合作共赢。
在介绍中,这一平台被描述为:“向所有电子读物版权方开放的合作平台,借助百度的平台、用户资源优势和多样化的赢利模式,保障合作方版权的同时,更帮助版权人快速提升影响力,获取版权收益。”
高富平认为,不用过分对百度的商业运行模式提出质疑,应该允许其进行摸索、尝试。因为,网络的根本特征是互联互通、方便传送能力,我们应当合理地对待那些在作品传播中充当中介、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让他们承担与他们的能力不相称的法律责任。“百度文库的做法只是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只是在寻找一种版权人、传播者和阅读者之间的一种平衡,现在看来,原来的尝试是不成功的。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对此过分强求,应该鼓励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高富平说,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应该由市场、企业的自律来解决,因为做得好的网站,自律规则必然是最多的。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只是一个开始
“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立法角度看,日后版权争端会越来越棘手,百度文库的争端仅仅是一个开始。”张平强调。
他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就像洪水一样,挡是挡不住的。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向是电视网络、手机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三网合一,这就对互联网的版权维护形成了更艰巨的挑战。
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告诉记者,目前,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互联网传播,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移动通信网络传播,如移动书城、手机报;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如电子阅读器。
张洪波建议,利用前两种传播方式的企业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为阅读器企业的内容获取方式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装,另外则是以网站下载方式获取。如果是预装内容,则只应向版权权利人购买复制权;如果是网络下载内容,无论是用有线下载还是无线下载,都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目前后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还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移动运营商和计算机制造商都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版权人作品。”张洪波说。
谈到下一步维权的举动,路金波将矛头直指另外一个侵权集中营——苹果和乔布斯,一个比百度和李彦宏更大的目标。苹果手机和iPad“俘获”了中国上千万最高阶层的消费者,赚取了大量硬件销售利润,但是因为自己的商业布局,未实现增值业务本地化,而在国际运营中,未尽审核版权责任,放任盗版盛行,收取中介费用。
“韩寒本人就花费2.99美元在苹果商城下载了一套《韩寒文集》,这是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路金波说,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相信百度也是这样认为的,市场需要的是共赢。
(实习生孙溪对本文亦有帮助)
50位作家联名起诉百度文库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互联网行业又爆发了一场纷争。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沈浩波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题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的文章,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发布在百度文库中,并对用户免费开放。
很快,一项由路透社发起的调查显示,不少流行的英文作品,如斯蒂芬妮·梅耶的《暮光之城》和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也能在百度文库上找到。
维权作家表示,类似于百度文库这样的网站对于作者造成的直接伤害就是图书销量锐减,慕容雪村以自己举例,“当我的作品被上传到百度会被下载十几万次,但如果没有百度文库,那么这里面很大一部分就会转化成图书销量。”
其实,对于百度文库的争议,从它2009年成立那天起就接连不断。
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当年12月,这一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推出了相应的积分机制,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虚拟的积分奖励。下载时,免费文档可以在用户登录后下载,而对于已标积分价格的文档,则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在此次事件前,百度文库内文档已突破2亿份。
2010年11月初,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就对媒体宣布,盛大旗下知名小说的95%都出现在百度文库中,号召出版商与作者参与起诉百度。
11月12日,作家陆琪征得上百位作者联合署名,呼吁成立行业维权组织,起诉百度文库对其作品侵权。
作家慕容雪村告诉《北京科技报》,以目前中国整体的图书市场,作家想单纯靠写作换来的版费和稿费养活自己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目前一本文学类新作能够卖到3万本就已经算是畅销书籍,如果3万本书籍单本定价为25元,按照10%的版税进行计算,作家才能拿到7万多元,在这之中,还要上缴7千多元的税金。“不告而取谓之偷,百度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 他说。
“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侵权的“挡箭牌”
面对作家对于百度文库侵权的指控,百度公司回应称:“百度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库诞生之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截至目前,百度已经通过文库投诉中心,有效清除了文库中数万条用户上传的侵权信息。”
百度的回应内容涉及到的正是著名的“网络避风港原则”。所谓“网络避风港原则”是指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有规定,网络存储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谷歌、淘花网也推出过类似百度文库的数字图书业务,但他们会拿出网站在线收入与作家进行分成。与这些正版授权、付费分成模式不同的是,百度文库则鼓励用户上传内容,供其他用户免费阅读,用户可使用百度虚拟积分购买,百度则依靠广告赢利。
“百度文库的这种未经版权人授权就在网站上登载的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版权保护中‘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理念。”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告诉《北京科技报》。
对于百度辩称的“网络避风港原则”,他说,“网络避风港原则”的使用是建立在“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保护前提下的。不能将“网络避风港原则”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挡箭牌”。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奇对于百度文库这样一种新型传播模式表示赞同,他告诉《北京科技报》:“百度文库这样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让更多的受众更加便利地获得信息,其创意的初衷值得赞许。比如,著名的维基百科网站,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很多自己需要的知识。”
但是,冯晓奇同时强调,与维基百科网站的非营利模式不同,百度文库是一种以营利行为存在的网站,其上传的文章或是作品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显然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百度文库对搜索和链接结果进行了重新编辑、修改和选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一旦采取了上述这些行为,就不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维权成本高让被侵权人得不偿失
既然百度文库侵权的事实已经明确,版权人为什么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慕容雪村道出了被侵权人的苦衷,“维权费用高、时间漫长,但赔偿又非常地低,使得作者进行起诉最终结果则是得不偿失。”他本人也并不打算通过诉讼打赢这场维权官司,目的只是希望此次联合50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通过舆论的力量让百度改变自己侵权的状态。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北大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平教授告诉《北京科技报》,中国的现行法中共有三个法律对互联网知识产权进行了规范。分别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三个法律对侵权的认定和处罚并不太一致。
其中,《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今年1月11日刚刚生效的,也是这三个法律中对侵权行为处罚最为严厉的一个。
“但是,这部法律只能表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在实际判决过程中,应用它的可能性近乎于零,因为它的处罚过于严厉,在现在的大环境下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张平教授说。即使运用另两部法律进行诉讼,成本也是十分高昂的。所以无论对于百度还是作家联盟来说,诉讼都不是上策。媒体和民众应该给两方更多的空间和时间,多轮的谈判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大的趋势来看,双方达成一致是可能的。毕竟互联网的精神就是鼓励传播,版权也理应在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得到保护。
对此,参与维权的另一作家、出版人路金波认为,这场纷争的发生也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
“在网络上,付费和遵守规则的习惯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培养起来,中国网民早已习惯了免费分享,免费查阅的小说、免费的资料,观看免费的视频。”路金波说,2009年,他曾授权韩寒的一部小说在某网站上收费连载,并规定读者在阅读完免费章节后,如果还想继续看就会进入“收费”部分,但他发现,在收费第一天,愿意花2元钱接着看小说的用户只有7位,“大家都知道这部小说在发布后的几个小时,就能在网络上找到无数的盗版全文,谁会花钱去看呢?”
网络传播时代,版权保护的平衡被打破
高富平认为,之所以会发生作家状告百度文库侵权的事件,深层次原因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传统的版权法所维护的版权人、出版社和读者之间曾经建立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
“让传统的版权法严格适用于或机械适用于网络,不利于网络事业发展,这形成制度与文化发展内在需求失衡。”高富平说,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对网络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比较大。传统媒体比较容易抓到信息源头,作品的出版发行人相对容易确认,在网络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出版人”和传播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纠纷也就多起来了。
高富平说,我们的网络传播权还在沿用传统版权框架和理念制定,导致目前数字版权无法得到保护,在数字内容环境下,我们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理念,赋予版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权,而是要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
“网络版权维权的难点在于难认定。”路金波也坦言。有大量文字作品的作者主动将文字作品上传至网络。许多知名小说就是由作者首先在网站论坛中发表的。如台湾著名作家蔡智恒(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就是由其主动上传至BBS发表的。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也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就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路金波说。
重要的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场纷争发展到百度道歉,删除侵权作品,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是,记者发现,同样是在百度文库里,教育类文献共有6057926份,外语学习类共有688282份,专业文献类7136849份。难倒这些上传文献就没有侵权吗?
高富平认为,目前,网络版权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是效率问题,倘若要求百度这样的网络内容服务商逐一向著作权人获取书面许可、逐一支付作品使用费,是极为繁琐、不经济甚至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妨碍网络传播的速度,影响作品的受众面,使网络失去便捷的优势,甚至会影响到网络经济。
对此,冯晓奇认为,可以建立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机制。例如“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它提供了四种约定的许可方式。作者可以通过许可文字和图标、法律文本、机器代码(RDF/XML)这三种途径,自动把自己的作品与正式法律基础相关联,有效地“护卫”自己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分享。
依照其相关规定,它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如果作者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组织管理,那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将会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目前中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冯晓奇说道。
而究竟如何在收费以及免费中达成平衡,冯晓奇介绍,可以借鉴国外的一种知识共享联盟,联盟规定大众可以上网站免费观看和下载作者的著作,但是大众必须遵守的规定就是不得随意地更改、引用所下载的著作。
路金波认为,如果要消灭盗版,就需要网络服务平台承担起版权审核的责任。一旦侵权内容被服务平台切断,消费者就需要购买正版电子书,服务平台就可以成为“发行渠道”,获得利益。
在他看来,这种模式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四川音乐基地”网站为音乐权利人每年贡献约20亿元人民币 “分成”,“浙江数字阅读基地”靠编辑的人工审核授权机制,依靠“单本2元”或“3元包月”“5元包月”,同样有所收益。
路金波认为,如果权利人组织(如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百度提供其会员作品的具体信息,如小说名称、长度和数量充分的文中关键词(当然,这些作品都应是会员作家明确表示不愿意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百度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进行甄别,较为准确地定位并剔除这些会员作家的作品,从而较为有效地阻止侵权内容的上传。
高富平说,要寻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权、保护创造积极性,又能促进网络传播环境发展的途径,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得到许可,重要的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就在百度删除文库中侵权的文学作品同时,也推出了“文库合作平台”。百度文库称,“诚邀版权方共创数字阅读新时代”,可以通过销售模式和广告模式与版权方合作共赢。
在介绍中,这一平台被描述为:“向所有电子读物版权方开放的合作平台,借助百度的平台、用户资源优势和多样化的赢利模式,保障合作方版权的同时,更帮助版权人快速提升影响力,获取版权收益。”
高富平认为,不用过分对百度的商业运行模式提出质疑,应该允许其进行摸索、尝试。因为,网络的根本特征是互联互通、方便传送能力,我们应当合理地对待那些在作品传播中充当中介、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让他们承担与他们的能力不相称的法律责任。“百度文库的做法只是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只是在寻找一种版权人、传播者和阅读者之间的一种平衡,现在看来,原来的尝试是不成功的。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对此过分强求,应该鼓励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高富平说,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应该由市场、企业的自律来解决,因为做得好的网站,自律规则必然是最多的。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只是一个开始
“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立法角度看,日后版权争端会越来越棘手,百度文库的争端仅仅是一个开始。”张平强调。
他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就像洪水一样,挡是挡不住的。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向是电视网络、手机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三网合一,这就对互联网的版权维护形成了更艰巨的挑战。
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告诉记者,目前,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互联网传播,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移动通信网络传播,如移动书城、手机报;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如电子阅读器。
张洪波建议,利用前两种传播方式的企业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为阅读器企业的内容获取方式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装,另外则是以网站下载方式获取。如果是预装内容,则只应向版权权利人购买复制权;如果是网络下载内容,无论是用有线下载还是无线下载,都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目前后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还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移动运营商和计算机制造商都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版权人作品。”张洪波说。
谈到下一步维权的举动,路金波将矛头直指另外一个侵权集中营——苹果和乔布斯,一个比百度和李彦宏更大的目标。苹果手机和iPad“俘获”了中国上千万最高阶层的消费者,赚取了大量硬件销售利润,但是因为自己的商业布局,未实现增值业务本地化,而在国际运营中,未尽审核版权责任,放任盗版盛行,收取中介费用。
“韩寒本人就花费2.99美元在苹果商城下载了一套《韩寒文集》,这是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路金波说,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相信百度也是这样认为的,市场需要的是共赢。
(实习生孙溪对本文亦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