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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力度,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