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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本文主要以清末修律的历史视角展开,探讨过去的同时,亦是为了考量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而思考他们的可行性以及清末的律法改革对如 今的影响。
关键词:法制;变革;可行性
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对历史的探寻与思考,是谓“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而对于法律变革史的学习,更可谓是在为当下的司法变革寻找一面镜子,或许这面镜子正是这门课程研习后的最大意义所在。它提供了一种历史的视角去看法律的变化,我个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从一种社会到另一种社会的法律达尔文主义之表征。如果说人类文明在不断进化的话,那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进化之中。所以,无论何种时代帷幕下的法制变革,它对于历史的意义都是功不可没的,没有一步一步的艰难的前行,就没有宪政开创之可能,当然,于当前背景下,我们的“宪政”之路走得仍然很艰难,但重要的是,我们在走,我们在变革。
一、清末修律与其可行性探讨
1.修律之因
作为清朝基本法典的《大清律例》自乾隆年间定型后,虽然几经修改,但主要是条例的增删、修并,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未作变动。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尽管清王朝面临内忧外患交织的困境,但直到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前“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信条从未动摇。甲午海战一役,国人开始对“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产生质疑,相较于日本通过二十余年的明治维新就跻身强国之列,清王朝的落后不仅是技术装备,更体现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因此,“清王朝与1895年5月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宜。1904年5月15日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律草案,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立法活动。”[1]
2.修律内容
清末修律内容甚广,主要在宪法性文件、刑事法、民商事法、诉讼法等领域进行了开先河式的立法活动。
在宪法性文件方面,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十九信条》,是清王朝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不断妥协的过程,也是英式君主立宪不断确立的过程。
在刑事法方面,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具体来说,其取消了六部总目的律典结构模式、区分民刑、改革刑制等。
在民商事法方面,《大清民律草案》,是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在诉讼法方面,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对制定诉讼法十分重视。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编成。其内容分为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处理规则等5章共260条。[2]
3.修律后的可行性探讨
清末的修律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创设性的意义,但是,或许是因为这种创设缺少稳定的政治基础和良好宪政思想发育环境,或许是因为其修律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清朝统治,而专制的统治和其修律的目的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注定了这场法律的变革的失败,也注定了起勾勒的法制蓝图终究只是蓝图,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其可行性只有建立在大清帝国覆灭的基础上。不过,如果清朝提前进行真诚的预备立宪,个人觉得在某些对于清朝统治者利益触及不大的民商事领域,其修律的措施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至少它所修改后的很多法律措施已经是当时最先进的立法了。
拿《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来说,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性宪章,其确定了采用英式内阁制,援引英国制宪原则,对皇帝的权利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但是这样的宪章是在什么基础上才确立的呢?是在预备立宪的谎言被揭穿之后,是在清王朝缺少了公信力之后。试想一下,人民对于政府没有了信任的时候,这样的政府制定的法律也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可言了。《十九信条》甚至还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早辛亥革命洪流的冲击下,一纸宪章已经不能挽救清王朝的命运。而就算此时,其依旧坚持“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二、清末修律对于当下法制的影响
论及如今的法制与清朝的律法变革。个人觉得应该对于那个时代的律法变革心存感激。清末的修律虽然其可行性小,但它对于今天法制理念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
例如,在新旧势力激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其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不得不肯定,一百多年前清朝对于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制的移植,深深地影响着之后中国法制发展的路径。
再说说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新中国于200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物权法》。且不论两者孰优孰劣,也不论清政府统治者是否懂得物权的意义。单就“物权”这个词出现在法律性文件里,个人觉得就是一种理念上的进步。甚而在100年后也不过时。
另外,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这样的举措也告诉当下的我们的法制,不可照搬照抄苏联或者德日英美的司法模式,亦不可全盘否定,当然,在借鉴域外司法制度的时候,也应该考虑一下传统制度对司法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对于当下司法改革的思考
谈及清末修律,结合当下的司法背景,不得不让我联系到现今的司法制度改革。最近的几年,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订,程序法的正义较之从前得到很大维护。但是实体法的改革进展,个人觉得是不够的。而微观的来看,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既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于司法改革和清末修律的对比,个人觉得有些问题是非常值得讨论和研究的。我们的司法制度的症结到底在哪?改革取得了多少成效?改革的蓝图是否和清末修律一样美好?改革的关键何在?
现如今改革似乎成了公权力机构的口头禅。一百多年前的洋务运动改革,从表面上看,提振了清王朝的经济和军事;一百多年后的中国,改革开放,这场被西方赞誉堪比文艺复兴的改革运动,给中国的经济带来的奇迹。基础性的经济,容易改革,但是上层建筑的改革是不那么容易的。这一点来看,清末修律的失败恰恰是我们如今司法改革一个警示标。回头看看历史,我们才知道怎么更好的向真正改革迈进。
四、结语
时常回望过去,借助历史去发现问题,是我需要加强的能力。对于清末修律,在历史面前,纵然它是那样的脆弱,那样的不可公信,但是,我觉得仍然应该看到清政府所引领进步的一面。这场运动虽然不成功,却是开先河的壮举。而读完这段深沉而复杂的法律变革史,更让我对沈家本等那些年的法学志士尤感崇敬。所以,我们的当前的司法改革需要以史为鉴,才能真正发现改革的目的和需要改革的地方。
注释:
[1]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42页)
[2]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1页)
参考文献:
[1]陈新宇.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章宗祥回忆辨伪及展开[J].清华法学.2011(06)
[2]曾宪义,马小红.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J].法学家.2007(01)
[3]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法制;变革;可行性
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对历史的探寻与思考,是谓“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而对于法律变革史的学习,更可谓是在为当下的司法变革寻找一面镜子,或许这面镜子正是这门课程研习后的最大意义所在。它提供了一种历史的视角去看法律的变化,我个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从一种社会到另一种社会的法律达尔文主义之表征。如果说人类文明在不断进化的话,那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进化之中。所以,无论何种时代帷幕下的法制变革,它对于历史的意义都是功不可没的,没有一步一步的艰难的前行,就没有宪政开创之可能,当然,于当前背景下,我们的“宪政”之路走得仍然很艰难,但重要的是,我们在走,我们在变革。
一、清末修律与其可行性探讨
1.修律之因
作为清朝基本法典的《大清律例》自乾隆年间定型后,虽然几经修改,但主要是条例的增删、修并,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未作变动。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尽管清王朝面临内忧外患交织的困境,但直到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前“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信条从未动摇。甲午海战一役,国人开始对“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产生质疑,相较于日本通过二十余年的明治维新就跻身强国之列,清王朝的落后不仅是技术装备,更体现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因此,“清王朝与1895年5月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宜。1904年5月15日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律草案,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立法活动。”[1]
2.修律内容
清末修律内容甚广,主要在宪法性文件、刑事法、民商事法、诉讼法等领域进行了开先河式的立法活动。
在宪法性文件方面,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十九信条》,是清王朝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不断妥协的过程,也是英式君主立宪不断确立的过程。
在刑事法方面,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具体来说,其取消了六部总目的律典结构模式、区分民刑、改革刑制等。
在民商事法方面,《大清民律草案》,是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在诉讼法方面,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对制定诉讼法十分重视。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编成。其内容分为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处理规则等5章共260条。[2]
3.修律后的可行性探讨
清末的修律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创设性的意义,但是,或许是因为这种创设缺少稳定的政治基础和良好宪政思想发育环境,或许是因为其修律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清朝统治,而专制的统治和其修律的目的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注定了这场法律的变革的失败,也注定了起勾勒的法制蓝图终究只是蓝图,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其可行性只有建立在大清帝国覆灭的基础上。不过,如果清朝提前进行真诚的预备立宪,个人觉得在某些对于清朝统治者利益触及不大的民商事领域,其修律的措施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至少它所修改后的很多法律措施已经是当时最先进的立法了。
拿《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来说,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性宪章,其确定了采用英式内阁制,援引英国制宪原则,对皇帝的权利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但是这样的宪章是在什么基础上才确立的呢?是在预备立宪的谎言被揭穿之后,是在清王朝缺少了公信力之后。试想一下,人民对于政府没有了信任的时候,这样的政府制定的法律也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可言了。《十九信条》甚至还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早辛亥革命洪流的冲击下,一纸宪章已经不能挽救清王朝的命运。而就算此时,其依旧坚持“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二、清末修律对于当下法制的影响
论及如今的法制与清朝的律法变革。个人觉得应该对于那个时代的律法变革心存感激。清末的修律虽然其可行性小,但它对于今天法制理念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
例如,在新旧势力激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其确定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刑罚体系。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不得不肯定,一百多年前清朝对于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制的移植,深深地影响着之后中国法制发展的路径。
再说说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新中国于200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物权法》。且不论两者孰优孰劣,也不论清政府统治者是否懂得物权的意义。单就“物权”这个词出现在法律性文件里,个人觉得就是一种理念上的进步。甚而在100年后也不过时。
另外,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这样的举措也告诉当下的我们的法制,不可照搬照抄苏联或者德日英美的司法模式,亦不可全盘否定,当然,在借鉴域外司法制度的时候,也应该考虑一下传统制度对司法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对于当下司法改革的思考
谈及清末修律,结合当下的司法背景,不得不让我联系到现今的司法制度改革。最近的几年,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订,程序法的正义较之从前得到很大维护。但是实体法的改革进展,个人觉得是不够的。而微观的来看,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既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于司法改革和清末修律的对比,个人觉得有些问题是非常值得讨论和研究的。我们的司法制度的症结到底在哪?改革取得了多少成效?改革的蓝图是否和清末修律一样美好?改革的关键何在?
现如今改革似乎成了公权力机构的口头禅。一百多年前的洋务运动改革,从表面上看,提振了清王朝的经济和军事;一百多年后的中国,改革开放,这场被西方赞誉堪比文艺复兴的改革运动,给中国的经济带来的奇迹。基础性的经济,容易改革,但是上层建筑的改革是不那么容易的。这一点来看,清末修律的失败恰恰是我们如今司法改革一个警示标。回头看看历史,我们才知道怎么更好的向真正改革迈进。
四、结语
时常回望过去,借助历史去发现问题,是我需要加强的能力。对于清末修律,在历史面前,纵然它是那样的脆弱,那样的不可公信,但是,我觉得仍然应该看到清政府所引领进步的一面。这场运动虽然不成功,却是开先河的壮举。而读完这段深沉而复杂的法律变革史,更让我对沈家本等那些年的法学志士尤感崇敬。所以,我们的当前的司法改革需要以史为鉴,才能真正发现改革的目的和需要改革的地方。
注释:
[1]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42页)
[2]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1页)
参考文献:
[1]陈新宇.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章宗祥回忆辨伪及展开[J].清华法学.2011(06)
[2]曾宪义,马小红.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J].法学家.2007(01)
[3]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