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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人格权成为独立于人身权的一项法律权利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特征,它标志着法律日益重视对权利主体社会心理方面的保护。由此,对权利主体在身体和精神方面的自由和完整性的侵害便构成了对人格利益的侵犯。而进一步从法律技术入手,通过一定的中介,使人格利益物化为财产利益,就可以使这种非财产损害在民法上得到以拟制恢复为手段的财产补偿。在此基础上,文章就我国民法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人格利益范围,确认人格损害及评价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