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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校中校”的问题做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