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公示的对象是物权,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只是在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以后,将新的静态的物权归属状况表征出来,与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没有关系。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两者所实现的制度目标、追求的制度价值、考量的相关因素是不一样的。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可以分离,并且应当分离,这一点在动产和不动产上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而物权变动模式不过是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为双方当事人之问的物权变动确定一个科学而又合理的时问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