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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提单实践的问题为电子提单的应用提供了机会。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流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功能等同和优越性的发挥。在法律上确定电子提单具有纸质提单的同等功能,这是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前提;而电子提单优越性的发挥取决于其流通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合理。通过比较传统提单的流通制度,考察已有电子提单实践之中的流通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当建构一个由第三人登记制度、信息传递制度、身份认证制度构成的电子提单流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