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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贷款的行为约束和管理实践是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存在不少制度缺陷,致使银行经营状况和信贷资产质量长期积重难返。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做法,尽快建立适应国际化竞争需要的新型银行制度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启示
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
1、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2、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3、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4、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5、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的借鉴意义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借鑒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
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分依赖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3、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分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4、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仍不能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累积风险。因此,尽快改革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
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
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人民银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
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制定“银行业贷款呆账核销办法”,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
(作者单位:哈尔滨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关键词: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启示
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
1、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2、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3、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4、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5、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的借鉴意义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借鑒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
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分依赖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3、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分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4、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仍不能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累积风险。因此,尽快改革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
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
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人民银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
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制定“银行业贷款呆账核销办法”,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
(作者单位:哈尔滨自动化仪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