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失灵的多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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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进程进步,以及对于案件胜诉一方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执行难的司法实践现状逐渐得到解决,具体到每个地方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其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然而虽然我国在法律的完善以及措施的落实方面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可以见到无法完全保护胜诉方权益的现象发生。本文仅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失灵的原因作如下分析。
  关键词:执行难;强制执行;财产申报
  一、认识层面:对制度的不当理解制约其有效落实
  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解不准确,是该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报告令应在执行通知书之后发送,执行通知书的功能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其报告财产,那么该制度的初衷并非让被执行人申报存款等财产,否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行的,是让当事人“自证其罪”,它主要是让被执行人申报难以自行处置的财产、未到期或虽到期尚未收回的债权、不适合执行的财产如仅满足一般生活需要的一套住房等。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既是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是给被执行人解释不履行的原因,而不是强迫其“打自己的嘴巴”。从执行法院的角度来看,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在给被执行人解释说明的过程中掌握哪些案件有财产不能执行,哪些案件没有财产执行。对于有财产当事人无法处置的,可以由法院来处置,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待具备条件后再处置;对于没有财产的,要求被执行人零报告、签字备查。这是一个逻辑合理、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过程,是法官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问题,否则从表象来看,这种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情况下,还要求其申报财产,岂非自相矛盾,不执行时可想而知的。
  案例1:侯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案,因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在查封其开发的部分房产后,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该公司罚款十万元。该公司遂提起复议,认为既然法院查控了房产,其就无义务申报财产。可见很多当事人对财产申报的要求还没有正确认识。
  二、当事人层面:故意躲避申报逃避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被执行人“玩失踪”躲避执行,无故不申报的27763件,约占94.4%。一些被执行人因担心被法院抓住行踪,故意不申报。执行难存在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或真实申报的少之又少。故意不申报财产,其本质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虚假申报财产,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执行中的伪证行为。对此,一旦失之于软,该制度的应有价值必然难以发挥。
  三、法官层面:重视不足落实法律规定不到位
  一是部分法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法院法官很少发送财产申报令;有的仅仅为了应付检查,打印附卷,却未见送达回证;有的将财产申报令的内容印制在执行通知书中,未作为单独的法律文书送达。多数执行法官认为發送财产申报令只是为了满足卷宗评查的需求,并不会起到实际效果,发送与否并不影响执行,故发送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案例2:在笔者所在地区某基层法院开展的惩治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专项活动中,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为由拘留6人(总共拘留7人),执结案件数16件,和解12件,执行到位728.1万元。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并非程序性的意义,运用有力也能促进至少部分有财产案件的执行。
  二是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乏力。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执行法官主观上不愿再费精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和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是罚款或拘留。拘留罚款本应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被执行人本就在逃避履行,而法院也还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即使对被执行人课以罚款也是威慑力有限,而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15日,相比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可能获得的利益来说,被执行人可能更倾向于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自身财产。抽样调查中,因不申报被采取罚款、拘留64人次,仅占全部未申报案件的0.24%。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被拘留,实际上也存在拒不申报的情形,只是拘留的理由不是拒不申报财产,导致制裁的导向性不明。经调查,S市全市法院2016年以来共拘留罚款1979人,但拘留罚款的理由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仅103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反复拘留罚款。仅以拒执理由进行拘留罚款,对拒不申报财产行为的忽视,是该制度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配套机制层面:主客观因素制约制度有效落实
  一是送达工作不到位。部分财产申报令客观上未有效送达,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实质上未送达。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送达不能的约占40%。S市90%以上的执行案件都是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一并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邮寄送达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节省人力,缺点是不能保证邮件送达到位。如果送达不到位,法院就难以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财产报告制度的惩戒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加上被执行人难找本来就是执行案件的一大顽疾,故对于下落不明或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实质上并未送达。
  二是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律义务的释明机制和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被执行人没有认识到按照法院发送的财产申报令及时、如实申报财产是其法律义务,没有认识到不申报属于违法行为及其违法后果。同时,部分法官自身对于财产申报令的功能实现理解不透彻,未给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释明,导致当事人认为多此一举,不予申报。
  三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欠佳。当前,我国的社会信息状况发展不够好,一些失信现象常常发生,有的债务人甚至故意针对执行而利用各种方式隐匿或转移自己的财产,而与之相关的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客观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将公民个人的财产信息与身份证号码相联系以供查询的信息体系,为那些逃避、隐匿财产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不诚信现象普遍。在这一大背景下,不申报财产的信用问题就显得小巫见大巫,不被重视也就不难理解。
  参考文献:
  [1]陶福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8.
  [2]卢换敏.浅析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6(6).
  [3]常怡.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出口[J].法治研究,2010,4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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