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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使得企业的发展能力得到促进,使国民经济的进步得到保障。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这一重大变革之下,施工企业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又应该如何应对。文章针对“营改增”的具体过程,结合施工企业的现状,对这一变革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而寻求应对影响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影响 对策
“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供应商选择、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业务模式、资质管理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施工企业应该充分辨析不利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享受改革红利、保持绩效平稳,实现转型升级。
2011年11月1日,在经国务院的统一和批准下,我国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至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行业将成为营业税该增值税的试点,建筑项目施工企业也在其中,这是我国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建筑业每年可以创造出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岗位,是我国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与其他产业所不同的是,建筑业本身不仅是产品的生产企业,更是产品安装企业。目前,我国的建筑业所实行的是营业税制度,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部分进行征收税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必将会对国内建筑产业的结构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
一、“营改增”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
1.“营改增”内容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即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所谓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改增”能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环节,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繁荣。
2.“营改增”出台背景
2011年11月16日,國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3.“营改增”施行现状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目前“营改增”还没有在建筑施工行业试点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对施工企业正面影响:
1.1、减少企业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虽然很低,但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既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又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名义税率虽然高,但其是按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
1.2.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广,人工成本高,大多是“订单式”生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由于缴纳营业税,外购设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外购设备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这无疑为施工行业的更新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条件
2.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1、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难度:理论上的“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但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能及时获得合格的发票这一理想的外部环境下的。实际上,由于施工企业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占施工企业成本相当大比例的人工成本、”营改增“前采购大型设备的折旧费用能否抵扣税收法律尚没有明确的结论。同时,作为施工企业大量采购的沙、碎石、混凝土等一般作为简易计征方式,即只能按6%进行抵扣,容易造成因抵扣率低而形成抵扣额的减少。此外,由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点,为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对象。这些对象大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可以开具的也只是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1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施工企业的税负极大可能增加而不是减少 2.2、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营业税核算税金相对简单,确认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金-营业税,缴纳税款时,借:应缴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非常复杂,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单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就得增设九个专栏,进项税额的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的4个贷方科目。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会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较大。此外,施工企业的损益表改革前主营业务收入包含了企业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剔除了增值说后的收入,并且作为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之一的固定资产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也会随之减少,增值说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业务更加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
3.加大了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降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使业主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当然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
4.造价方面的影响
4.1 施工图编制的变化。新税改执行后,建设单位进行招标时需要进行的概预算编制也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应该按照新的规定对具体的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并且根据规定的内容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进行一定调整。
4.2 招投标工作趋于复杂。投标书上对原材料、燃料等成本的计算都不包含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之中,这就无形中使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估算的困难程度大大增加,在投标总价进行编制时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范畴,因此具体应该如何编制投标文件问题,还有待更深入地讨论和分析。
3 财务方面的影响
4.3 对收入和毛利产生影响。建筑市场的买方市场特性决定了业主在合同价格以及条款谈判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营改增”之后,相同标准的材料合同价格应该不会产生较大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筑合同总价就会变成含税价格,而在同等条件下,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
4.4对资产、负债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筑企业在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时,可根据相关章程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进行扣除,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有所减少,这样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施增值税前相比会产生一定的下降,在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固定资产净值呈下降趋势,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4.5对现金流产生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具体规定:原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于试点地区,税款必须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认真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工作
文件和税率都已经定了下来,无可更改,企业的执行势在必行,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我们行业有责任在试点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争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下发的新文件中明确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一年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比较进行“营改增”的部门的税负测算情况,并对此项税收具体实施时可能会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预测和分析,并提出消除影响的办法。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重大部署的有为之举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和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便引导企业更加游刃有余地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税务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定的了解并制定提前的预防措施。
2.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加强企业管理,是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情况下,管理上的矛盾常常被掩盖起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忽视,而在经济增长相对放缓、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时候,尤其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都趋紧的情况下,很多矛盾也就无法掩盖,都暴露了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过去施工企业粗放的管理,如采用“营改增”必定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施工企业只有对内部结构和体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增强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扭转这一不利状况。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为了适应国家的调控,企业要坚决防止,放任自流,必将会成为企業的死结。
3.关注过度政策,积极申请减税
根据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营改增一般都有过渡性政策,如上海、北京设立了专项基金,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同时,对于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也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广东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补贴税负增加的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关注建筑业营改增进程,注意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时点和过渡性政策安排。一旦税收优惠的政策明确,就要尽早尽快准备申请材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4.优选合作客户,增大进项税额
在选定下游劳务分包方、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方等合作客户时,应优先选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同等总价位的情况下,尽量选取进项税额高的合作单位,争取增大进项税额,使税负能够得到有效转嫁。 5.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合理避税
为了促使国内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我国不断出台引导性税收政策,如近期出台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境外应税服务就有诸多减免增值税的条款。因此施工企业应在注重汇率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利用税率差和境外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务负担。
6.梳理管理制度,拟定管理预案
一是强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对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用减少成本的方法为税负增加腾出空间。二是在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应梳理业务运营模式、确定调整方案,修订投标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修改业务评价指标,修订财税管理等文件,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将税制改的影响降到最低。
7.优化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
首先,“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施工企业不仅要抓施工生产管理,更要大力增强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其次,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角度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8.强化全员培训,补充税收知识
施工企业员工对于营业税较为熟悉,而对增值税比较陌生,特别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税务管理意识亟待提高。在此情况下,马上适应增值税严格的征管要求,时间紧、难度高。因此施工企业应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通过会议、培训、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核算、材料采购和预决算编制等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9.合理调整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在购买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税额的会计核算,对税金核算也更加明细,企业在建设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包括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没有单独核算,这部分增值税的数额缴纳增值税,不得扣除;同时,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将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成本等财务数据将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企业战略和年度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结论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到来之前,应积极做好思想准备,转变思想观念,探索建立适应“营改增”试点后,及时化解“营改增”带来的风险,抓住机遇壮大自身,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健康發展。
参考文献
[1]黄树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91-92.
[2]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58-62.
[3]白艳梅.2013全国营改增政策案例分析及会计核算[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4]孙治红.中国中铁营改增及税务管理实务培训课件.2013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影响 对策
“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供应商选择、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业务模式、资质管理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施工企业应该充分辨析不利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享受改革红利、保持绩效平稳,实现转型升级。
2011年11月1日,在经国务院的统一和批准下,我国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至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行业将成为营业税该增值税的试点,建筑项目施工企业也在其中,这是我国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建筑业每年可以创造出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岗位,是我国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与其他产业所不同的是,建筑业本身不仅是产品的生产企业,更是产品安装企业。目前,我国的建筑业所实行的是营业税制度,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部分进行征收税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必将会对国内建筑产业的结构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
一、“营改增”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
1.“营改增”内容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即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所谓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改增”能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环节,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繁荣。
2.“营改增”出台背景
2011年11月16日,國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3.“营改增”施行现状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目前“营改增”还没有在建筑施工行业试点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对施工企业正面影响:
1.1、减少企业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虽然很低,但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既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又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名义税率虽然高,但其是按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
1.2.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广,人工成本高,大多是“订单式”生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由于缴纳营业税,外购设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外购设备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这无疑为施工行业的更新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条件
2.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1、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难度:理论上的“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但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能及时获得合格的发票这一理想的外部环境下的。实际上,由于施工企业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占施工企业成本相当大比例的人工成本、”营改增“前采购大型设备的折旧费用能否抵扣税收法律尚没有明确的结论。同时,作为施工企业大量采购的沙、碎石、混凝土等一般作为简易计征方式,即只能按6%进行抵扣,容易造成因抵扣率低而形成抵扣额的减少。此外,由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点,为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对象。这些对象大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可以开具的也只是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1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施工企业的税负极大可能增加而不是减少 2.2、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营业税核算税金相对简单,确认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金-营业税,缴纳税款时,借:应缴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非常复杂,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单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就得增设九个专栏,进项税额的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的4个贷方科目。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会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较大。此外,施工企业的损益表改革前主营业务收入包含了企业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剔除了增值说后的收入,并且作为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之一的固定资产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也会随之减少,增值说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业务更加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
3.加大了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降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使业主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当然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
4.造价方面的影响
4.1 施工图编制的变化。新税改执行后,建设单位进行招标时需要进行的概预算编制也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应该按照新的规定对具体的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并且根据规定的内容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进行一定调整。
4.2 招投标工作趋于复杂。投标书上对原材料、燃料等成本的计算都不包含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之中,这就无形中使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估算的困难程度大大增加,在投标总价进行编制时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范畴,因此具体应该如何编制投标文件问题,还有待更深入地讨论和分析。
3 财务方面的影响
4.3 对收入和毛利产生影响。建筑市场的买方市场特性决定了业主在合同价格以及条款谈判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营改增”之后,相同标准的材料合同价格应该不会产生较大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筑合同总价就会变成含税价格,而在同等条件下,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
4.4对资产、负债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筑企业在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时,可根据相关章程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进行扣除,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有所减少,这样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施增值税前相比会产生一定的下降,在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固定资产净值呈下降趋势,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4.5对现金流产生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具体规定:原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于试点地区,税款必须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当前形势下施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认真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工作
文件和税率都已经定了下来,无可更改,企业的执行势在必行,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我们行业有责任在试点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争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下发的新文件中明确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一年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比较进行“营改增”的部门的税负测算情况,并对此项税收具体实施时可能会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预测和分析,并提出消除影响的办法。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重大部署的有为之举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和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便引导企业更加游刃有余地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税务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定的了解并制定提前的预防措施。
2.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加强企业管理,是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情况下,管理上的矛盾常常被掩盖起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忽视,而在经济增长相对放缓、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时候,尤其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都趋紧的情况下,很多矛盾也就无法掩盖,都暴露了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过去施工企业粗放的管理,如采用“营改增”必定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施工企业只有对内部结构和体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增强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扭转这一不利状况。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为了适应国家的调控,企业要坚决防止,放任自流,必将会成为企業的死结。
3.关注过度政策,积极申请减税
根据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营改增一般都有过渡性政策,如上海、北京设立了专项基金,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同时,对于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也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广东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补贴税负增加的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关注建筑业营改增进程,注意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时点和过渡性政策安排。一旦税收优惠的政策明确,就要尽早尽快准备申请材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4.优选合作客户,增大进项税额
在选定下游劳务分包方、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方等合作客户时,应优先选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同等总价位的情况下,尽量选取进项税额高的合作单位,争取增大进项税额,使税负能够得到有效转嫁。 5.开拓海外市场,争取合理避税
为了促使国内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我国不断出台引导性税收政策,如近期出台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境外应税服务就有诸多减免增值税的条款。因此施工企业应在注重汇率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利用税率差和境外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务负担。
6.梳理管理制度,拟定管理预案
一是强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对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用减少成本的方法为税负增加腾出空间。二是在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应梳理业务运营模式、确定调整方案,修订投标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修改业务评价指标,修订财税管理等文件,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将税制改的影响降到最低。
7.优化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
首先,“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施工企业不仅要抓施工生产管理,更要大力增强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其次,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角度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8.强化全员培训,补充税收知识
施工企业员工对于营业税较为熟悉,而对增值税比较陌生,特别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税务管理意识亟待提高。在此情况下,马上适应增值税严格的征管要求,时间紧、难度高。因此施工企业应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通过会议、培训、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核算、材料采购和预决算编制等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9.合理调整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在购买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税额的会计核算,对税金核算也更加明细,企业在建设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包括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没有单独核算,这部分增值税的数额缴纳增值税,不得扣除;同时,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将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成本等财务数据将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企业战略和年度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结论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到来之前,应积极做好思想准备,转变思想观念,探索建立适应“营改增”试点后,及时化解“营改增”带来的风险,抓住机遇壮大自身,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健康發展。
参考文献
[1]黄树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91-92.
[2]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58-62.
[3]白艳梅.2013全国营改增政策案例分析及会计核算[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4]孙治红.中国中铁营改增及税务管理实务培训课件.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