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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货盗案件既未遂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刑法学界较为流行的“失控加控制说”,即所窃物是否发生位移而脱离失主的控制,并已置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列车运行中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由于是在“活动”场所实施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的不确定性,给既未遂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