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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化特征体现明显,我国现有纠纷解决制度虽然可以处理这特纠纷,但其不足体现日益明显。西方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讼方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已。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点完善适合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