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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搭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新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专项救助工作机构,可以在县民政局救助职能科室的基础上成立社会救助局,为县民政局副科级单位,乡镇成立社会救助所,村(居)成立社会救助站,配备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社会救助办公经费列人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