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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政府背景和透明度不高,作为主权财富基金跨国投资主要接受国的欧美国家纷纷采取单边行为对主权财富基金跨国投资加强法律限制。在国际层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主权国和投资接受国出台监管的原则和指南。我国已经设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并积极参与到跨国投资中去,因此,研究这些国际法律监管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 国际监管 国家安全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全球贸易与金融投资相关的经济学说均遵循自由市场原则,而主权财富基金、 对冲基金等市场力量的不断发展所引发的监管问题,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作为自由市场有效运作的基础,市场参与者拥有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以做出理性决定,这也是全球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当透明度问题不再是单纯的市场信息透明问题,而成为与主权国家安全政策相关的问题时,基金监管对自由市场原则和透明度均提出了调整的要求。但总体上,这些挑战或调整并未从整体上改变包括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在内的全球金融体系运作的理论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在应对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立法方面,我国应采取下列对策:
一、推动多边立法、限制单边立法
相对于多边立法,主权财富基金的单边立法至少存在着以下两点明显弊端:(1)单边更容易体现投资东道国的保护主义倾向;(2)由于不同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单边立法是分别进行、互不干涉的,不同东道国对于主权财富基金可能会施加不同的标准,主权财富基金为了适应或遵守不同国家的规定,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因此,面对不可避免的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國际立法趋势,我们的基本态度应是这种立法应尽可能地置于多边框架下进行,并且多边框架下的立法应确保主要利益方的广泛参与,反对少数国家把持有关的国际立法场所。
二、尊重各国国情、保持行为准则的灵活性和原则性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本身的类型、目的可能存在差异,建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各国之间在政治体制、法律体制、运营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制定主权行为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应防止这种准则的规定过于具体、僵硬。因此,我们应在参与多边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保持行为准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防止相关国际立法脱离各国具体实际,或强行要求各国达到特定的具体标准。
三、尽量提高公司投资行为的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中投公司防止授人以柄的首要策略,中投公司应该在不损害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公司投资行为的透明度。要想被西方东道国视为正常投资者,中投公司应定期就整个投资组合发表经国际审计机构审计的报告。从该报告中,发达国家政府和民众能够理解中投公司的投资理念、公司治理程序和风险管理技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对于投资基金而言,提高透明度和提高投资收益率往往是矛盾的。例如投资基金中收益率最高的是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并没有对监管机构或市场披露投资组合的义务。如果中投公司向市场披露自己的投资组合,就可能出现投资风格被对手把握,从而在市场上被追涨杀跌的局面。因此,重要的是如何在透明度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避免投资战略性行业时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中投公司在进入发达国家战略性行业谋求股权投资时,为打消东道国政府的疑虑,应避免追求直接或间接控股。任何国家政府对战略性行业企业的控股权均非常重视,都担心战略性行业企业被外国公司控制,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这种政治背景浓厚的投资实体而言更是如此。为了打消西方东道国的疑虑,建议中投公司在投资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时,持股比例以不超过10%为限。否则,在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外,东道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限制中投公司的控股努力。例如,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建议,欧盟可以允许各国政府利用黄金股,阻止外国主权财富基金收购在本国予以保护的敏感行业公司。
五、作为投资接收国也应对外国主权基金进行规范
我国既是主权财富基金的设立国,同时也是投资接收国。作为投资接收国,中国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主权基金的投资。事实上,作为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主权基金的投资行为,我们虽然不能过度敏感,实行保护主义,但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必要的防备和监管还是必需的。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敏感行业和部门,对外国主权基金的投资,应加强监管的力度,完善监管的措施和制度。不仅要对主权基金的投资行为本身进行监管,采用事先许可或核准等,同时也要对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要求其将有关资产变动和日常经营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公众披露。
六、充分了解宏观经济背景和投资接收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规则制度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新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如果不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金融海啸发生的背景、传导机制、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掌握相关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很容易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除了世界形势的宏观经济面以外,被投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规则制度对于主权财富基金同样重要。只有对被投资国的国内形势了然于胸,才能避免主权基金的投资遭到被投资国内的政治化干扰。□
(作者: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注释:
管荣.试论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立法及中国的对策.商场现代化(中旬刊),2008(08).
张明.面对指责,中投公司的策略.西部论丛,2007(11).
章毅.法律调整视野下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 国际监管 国家安全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全球贸易与金融投资相关的经济学说均遵循自由市场原则,而主权财富基金、 对冲基金等市场力量的不断发展所引发的监管问题,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作为自由市场有效运作的基础,市场参与者拥有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以做出理性决定,这也是全球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当透明度问题不再是单纯的市场信息透明问题,而成为与主权国家安全政策相关的问题时,基金监管对自由市场原则和透明度均提出了调整的要求。但总体上,这些挑战或调整并未从整体上改变包括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在内的全球金融体系运作的理论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在应对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立法方面,我国应采取下列对策:
一、推动多边立法、限制单边立法
相对于多边立法,主权财富基金的单边立法至少存在着以下两点明显弊端:(1)单边更容易体现投资东道国的保护主义倾向;(2)由于不同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单边立法是分别进行、互不干涉的,不同东道国对于主权财富基金可能会施加不同的标准,主权财富基金为了适应或遵守不同国家的规定,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因此,面对不可避免的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國际立法趋势,我们的基本态度应是这种立法应尽可能地置于多边框架下进行,并且多边框架下的立法应确保主要利益方的广泛参与,反对少数国家把持有关的国际立法场所。
二、尊重各国国情、保持行为准则的灵活性和原则性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本身的类型、目的可能存在差异,建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各国之间在政治体制、法律体制、运营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制定主权行为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应防止这种准则的规定过于具体、僵硬。因此,我们应在参与多边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保持行为准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防止相关国际立法脱离各国具体实际,或强行要求各国达到特定的具体标准。
三、尽量提高公司投资行为的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中投公司防止授人以柄的首要策略,中投公司应该在不损害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公司投资行为的透明度。要想被西方东道国视为正常投资者,中投公司应定期就整个投资组合发表经国际审计机构审计的报告。从该报告中,发达国家政府和民众能够理解中投公司的投资理念、公司治理程序和风险管理技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对于投资基金而言,提高透明度和提高投资收益率往往是矛盾的。例如投资基金中收益率最高的是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并没有对监管机构或市场披露投资组合的义务。如果中投公司向市场披露自己的投资组合,就可能出现投资风格被对手把握,从而在市场上被追涨杀跌的局面。因此,重要的是如何在透明度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避免投资战略性行业时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中投公司在进入发达国家战略性行业谋求股权投资时,为打消东道国政府的疑虑,应避免追求直接或间接控股。任何国家政府对战略性行业企业的控股权均非常重视,都担心战略性行业企业被外国公司控制,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这种政治背景浓厚的投资实体而言更是如此。为了打消西方东道国的疑虑,建议中投公司在投资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时,持股比例以不超过10%为限。否则,在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外,东道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限制中投公司的控股努力。例如,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建议,欧盟可以允许各国政府利用黄金股,阻止外国主权财富基金收购在本国予以保护的敏感行业公司。
五、作为投资接收国也应对外国主权基金进行规范
我国既是主权财富基金的设立国,同时也是投资接收国。作为投资接收国,中国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主权基金的投资。事实上,作为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主权基金的投资行为,我们虽然不能过度敏感,实行保护主义,但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必要的防备和监管还是必需的。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敏感行业和部门,对外国主权基金的投资,应加强监管的力度,完善监管的措施和制度。不仅要对主权基金的投资行为本身进行监管,采用事先许可或核准等,同时也要对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要求其将有关资产变动和日常经营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公众披露。
六、充分了解宏观经济背景和投资接收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规则制度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新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如果不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金融海啸发生的背景、传导机制、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掌握相关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很容易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除了世界形势的宏观经济面以外,被投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规则制度对于主权财富基金同样重要。只有对被投资国的国内形势了然于胸,才能避免主权基金的投资遭到被投资国内的政治化干扰。□
(作者: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注释:
管荣.试论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立法及中国的对策.商场现代化(中旬刊),2008(08).
张明.面对指责,中投公司的策略.西部论丛,2007(11).
章毅.法律调整视野下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