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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性的价值实现与普遍性的原则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今人所理解的个体性,基本上是西方义的原子式个体。西方传统哲学以认知的态度来看待道德和人的问题。这种态度所导致的个性、自我的抽象私人性和感性化,造成了对个性之真实性、独立性的抹杀。儒家的思想与这种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强词“分殊”与“理一”的两极相通,在个体存有之内在性、独特性自身转变的敞开性和“通”性中达成社会及宇宙整体的和谐,这是儒家所理解的人的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在人格成就上,儒家强调“独”。“独”是人的存在之充分的个性化和内在化。这立于“独”的人格成就,乃经历着自我之一系列的精神气质的创造性转化(变化气质),由此构成一向着他人、它物及整个世界完全敞开的开放系统(形善于外)。这使儒家所理解的人既具有不同流俗的鲜明个性,又不陷于私人性的不可交通之深渊,表现出一种独立而不倚、和而不流的人格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