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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侵权认定是当前的法律新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网络服务商只有在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或者在收到合法警告后拒不消除侵权后果才负(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搜索侵权个案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应该随具体个案的不同而灵活应用。在“上海步升诉北京百度案”中,判定百度提供的MP3搜索和由此引起的链接服务是否合法,以及百度的主观故意成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