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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第二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