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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王某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某信息咨询公司聘用王某为签约劳务派遣人员到某经营中心工作,职务为救生员,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每月工资为1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某经营中心从事游泳馆救护人员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至2007年12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职务为康乐部服务员,月工资为1100元。王某的工资一直由某信息咨询公司发放。2007年11月8日,王某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