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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社[2014]145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21号)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