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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政范围只涉及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监察的对象只是在行政及法定特别延伸范围内。行政诉讼从特定被告而言,也只涉及行政及法定行政特别延伸范围内。因此,对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与廉政的研究,是属于狭义的廉政问题研究。显然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殊主体的人民法院廉政问题是属于广义的康政范围,作为行使行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自身产廉政问题属于狭义的廉政范围。本文只是从以上两机关的职能范围和作用对泉而研究廉政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