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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滥用”问题蔓延,确立“有限责任”的初衷和好处将荡然无存.上期专栏所提到的“揭开公司面纱”,本质上就是突破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概念.具体来说,凡是涉及到对“有限责任”的滥用,就有必要讨论揭开“公司面纱”.那么, 为什么传统上只让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正常使用”和“滥用”的界限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