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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报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