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广义论证的民间说理活动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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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间说理活动是语言交流的过程,是在给定的文化群体中,活动参与者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者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的过程。苗族说理活动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因此,说理活动作为言语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活生生的语言事实,语言研究不能弃之不顾。
  关键词:广义论证 说理活动 苗族理辞
  一、引论
  说理活动在民间一直存在,它是通过言语的交流使交际双方认同、接受或拒绝某个观点的过程。尤其是在无形式语言(主要指文字)的少数民族中,说理活动是判断是非、进行族群教化的主要形式之一。如滇东北苗族至今仍流行的六色六巴制度,由六色、六巴负责处理族类和寨内寨外的一切事务。六色六巴为了达到调解目的,通过说理的形式进行交流,统一认识,最终达到和解。旧时黔东南苗族的“议榔”、“理老”、“鼓社”制就是说理活动,“议榔”、“理老”、“鼓主”、“寨主”等头面人物为他人排解纠纷、断案,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叙说和判断是非曲直。苗族的说理活动流传时间长,产生的作用大。在近代时期,甚至有“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绳以官法”的规定。
  在苗族村寨,人们发生纠纷,一般均由寨老或族中年长者来加以调解,一般称调解人为“理老”,意即讲理的老人。理辞是理老调解纠纷时所讲的话。在运用时以朗诵为主,它的内容和作用体现了苗族内部的“乡规民约”, 要大家共同遵守和共同行动。苗族理辞与苗族的生活关系密切,苗族说理活动是言语交流的过程,应属于语言研究的范畴,但是对苗族理辞的研究很少从语言学角度进行研究。
  在肖尔兹(Scholz)的逻辑类型和维特根斯坦(Wittgentein)的家族类似等理论的基础上,鞠实儿认为:“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者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其中主体隶属于文化群体和相应的社会,语言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图像语言和其他符号。”[1]
  二、说理活动的社会文化性
  说理活动是社会文化活动。“一般认为:文化是指一群人共享的价值、信仰和对世界的认识,它反映在该人群的行为中,该人群也以此解释经验和发起行为;文化是人的存在中那些习得的、认知的和象征的方面。”[1]可以说文化是一个系统(顾久)。由于人群的不同,所以文化由多个系统所构成。在苗族这个独具特性的文化系统中,“说理”这种人类最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尤为显得重要。苗族理辞《启佳》[2]认为“喜欢佳才来说佳,喜欢理才来说理。”“佳”就是“理”,是指万事万物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矛盾关系的法则、规则、原则、原理、规律。充分说明在苗族文化人群中,理辞是该人群认知世界、社会交往和生活的重要工具。而且该人群认为“继承佳像嫁接梨树,继承佳像嫁接柿树。学习佳要学得完整,学习理要学到根本。”只有“掌握佳理才能说话,掌握理辞方能断案”。
  由于战争、战乱,他们的生活环境恶劣,但对本族群的文化高度认同,对于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来说,为了传承本民族古代文明,通过理老、寨老朗诵口耳相传的苗族理辞是传承本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如通过追述“格蚩爷老站在高山上,呼风唤雨起狂涛;格蚩爷老念咒语,咒得格炎敖孜劳的兵马成群倒。”[3]通过格蚩爷老英勇事迹的讲述,增强对民族光荣历史的了解,树立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等等。
  说理活动是苗族传授知识的重要方式。苗族理辞是古代苗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知识的载体。如“十二个月为一年,三十天位一个月,一天有十二时辰,一夜有十二时刻。六个月是冬天,六个月是夏天,就得汉族的汉历,就得苗族的苗历。” [2]这是传授天文历法知识。
  苗族的“议榔”、“理老”、“鼓社”制度是通过会议方式,“榔头”、“理老”或“寨老”主持,群体参与,共同对伦理道德、生活生产、社会治安、婚姻缔结、财产纠纷、刑事刑法,以及案件的审理、调解、评判、裁定,等等方面展开说理活动,使参与者通过说理活动的辩护或反驳某一意见或观点,提高参与者对该立场或观点的接受程度,逐渐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达到和解和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说理活动是语言博弈的过程
  苗族的说理活动是由理老进行讲理,但辩论双方也可表达自己的观点、立场。如大方六寨苗族收集到的一段离婚婚姻理辞:
  我和你家开亲,
  是要烧九代祖先的锅不穿底。
  我和你家结戚,
  是踩不断的铁板桥。
  我家的草房不拿给你家试火。
  我家的瓦房不拿给你家试石。[4]
  这段理辞是由理老代表男方家长列举一些离婚事实质问对方。面对这样的事实,对方的家长一般不会轻易认输,也要列举事实为自己的女儿进行辩解:
  我的女儿听到木叶响,
  她随木叶去;
  听到口哨声,
  她随口哨去,
  我错了我晓得,
  你错了你明白。[4]
  “我错了我晓得”一句承认了女儿跟随他人离走的错误,但“你错了你明白”一句则强调了对方儿子对离婚事件应付的责任。
  又如女子嫌弃男子,男子请理老给女方讲理:
  ……
  水流不跟沟,
  说话不跟理。
  你稳不住步,
  你站不住脚。[4]
  当然代表女方的理老也不会罢休,也要找理由反驳对方的质问。
  根据格莱斯(Grice)的意义理论,博弈者对语言博弈中某表达式意义的理解取决于他们所处的语境; [5]在苗族说理活动使用的理辞中,辩论双方基于本文化人群的共同语境,使用了“木叶”、“口哨”、“花场”等意象进行表达,这与本民族的文化分不开。而博弈双方随之做出的博弈步骤恰恰依赖于他们对意义表达式的理解。如对“木叶”符号的理解,苗族称“木牢”。吹奏木叶,苗语称“司木牢”。这“司”(吹)是专门支配作为乐器的木叶而独立存在的动词,与吹(搓)芦笙(梗)的“搓”并存,而与吹风的吹(杈)区别。苗族吹木叶行为历史比较久远。吹木叶,即以木叶作为发音体的乐器,进行吹奏。木叶多为单人吹奏,有时也多人齐奏。有一首传统木叶词道:“没有木叶声,姑娘哪能听得见;没有木叶响,后生怎么会到来。木叶声声诉情怀,姑娘哟,你在何方?木叶声阵阵诉衷情,姑娘哟,你要来不来?……。”显然,木叶多用于情场中,是男女青年示爱、传爱的工具。   四、说理活动与逻辑思维
  说理活动是言语交际的过程,与逻辑思维关系密切。通过说理的形式,参与者作出有效的推理。在苗族族群间发生纠纷,理老在断案时借助“神明”的方法加以裁判,包含了具有不同于西方的逻辑推理。如理辞《鸡与野猫》:
  来断鸡案子,
  来断野猫案。
  ……
  把话传给头人,
  把话传给理老:
  你听有一只鸡,
  它刨我公生骨,
  它刨我公干骨,
  毁我椅子形坟山,
  毁我护坟的山神,
  上面毁坏雷公帽,
  下面弄坏龙蹄子,
  因为它我们吃不饱,
  因为它我们穿不好。
  我苦就是因为它,
  我穷就是因为它。
  ……
  来砌灶烧油锅,
  来架锅烧开水。
  我烧水它浸手,
  我煮斧它捞斧。
  ……
  我烧锅它脱皮,
  我捞斧它烫伤,
  它修我的坟墓,
  它砌我的坟山,
  这段理辞中反映了苗族不同于现代形式逻辑的推理。从形式论证出发,对于命题,人们关心的是真值;对于推理,人们关心的是有效性。一个论证是有效的 ,当且仅当它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可能为假。简言之,就是在一个有效的推理中,结论必然是从前提得出的,因而可以这样来检验推理的有效性。如果能发现一种情况,使前提真而结论假,这个推理就是无效的 ,否则就是有效的。而苗族的逻辑思维却与现代逻辑的观点却不同。
  在《鸡与野猫》的案子中,苗族认为:因为鸡“它刨我公生骨,它刨我公干骨,毁我椅子形坟山,毁我护坟的山神,上面毁坏雷公帽,下面弄坏龙蹄子”,所以“我们吃不饱,我们穿不好”,“我苦就是因为它,我穷就是因为它。”在这个命题中,如果从现代逻辑出发,前提和结论都是真的,但是它的推理却不是有效的。由命题“p→q”推出“q→p”这种推理不是有效的。但是苗族却得出不同的结论,认为这个推理却是有效的。
  又如:由于坟地之事,双方以“烧油锅,捞斧头”的“神明”方式来进行裁判。其推理过程为:如果坟地是你家的,那么你伸手到滚烫油锅里捞出斧头,油水就不好烧伤你的手。如果坟地不是你家的,那么你伸手到滚烫油锅里捞出斧头,油水就会烧伤你的手。从现代逻辑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无效的推理,但苗族看来,这却是有效的。
  因此,具有不同信念、宗教、习俗、制度和法规的文化群体,就可能享有不同的逻辑思维与规则系统。如果我们采用现代逻辑思维对它进行描述,只是用一个与其不同的文本去翻译成能够处理的译本而已,在对其理解的过程中失去了它的文化特征。
  综上所述,民间说理活动与民族生活关系密切,作为言语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语言研究不应脱离一定文化而进行。自从索绪尔区分了语言和言语,语言学就朝着“语言系统的研究”和“语言使用的研究” 两个大的方向发展。在“语言使用的研究”方面,民间说理活动是活生生的材料,语言研究不能弃之不顾。
  参考文献:
  [1]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从民族志和历史学的观点看[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0(1).
  [2]吴德坤 吴德杰:苗族理辞[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
  [3]英·张绍乔 张继乔:中国西部苗族口碑文化资料集成[Z].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年.
  [4]毕节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六寨苗族口碑文化[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年.
  [5]Grice: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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