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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循吏乃至所有地方官吏的教化实践绝对不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而首先是一种制度行为。它所秉承的并非经典儒教,而是早已化为政治共识的官僚意识和帝国理念,其原动力只能来自皇权政体的意识形态建制。在两汉官方的意识形态教化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要明显大于中央政府,同时郡守的作用又明显大于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