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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业务的迅猛发展等,经济事项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在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难度增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追本溯源进行了一些简单分析,提供了一些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15-02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把握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发,非经常性损益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也是重要的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正确理解、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就显得重要了。
1 在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误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证监会公告[2008]43号,以下简称“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这一规定表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即金额影响的重大性。
但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简单对照文件列举项目的方式“对号入座”,存在“重列举、轻定义”的本末倒置现象,忽视了根据定义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重要性,并未从实质重于列举来做职业判断。在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中,突出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方面的判定作用,强调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统驭地位,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首先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才能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就几个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 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黄金租赁形式产生的损益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承租人(借方)向出租人(贷方)处租得一定品种和数量的实物黄金,在租期届满时向出租人归还同品种、同数量的黄金,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黄金租赁利息)的行为。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黄金租赁业务拓宽企业的获取黄金现货的渠道,规避黄金价格风险,在满足生产周转所需黄金的同时可以规避金价波动对企业盈利的冲击,降低企业的市场风险。
公司租借黄金实物形成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黄金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存货价值受金价波动影响呈反向关系,公司进行黄金租赁业务能规避金价波动对存货价值影响,黄金租赁量与公司库存黄金存货量密切相关,在存货中黄金租赁的比例相对稳定有助于公司稳健经营能力,降低了企业的市場风险。在金价波动剧烈的情况下,为了锁定风险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采用此种形式取得原材料进行生产的比例和金额都越来越大,甚至公司账面库存存货中黄金数量的100%都是黄金租赁取得的。
在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黄金租赁不属于套期保值业务,在交易性金融负债中核算,在“租赁”期间将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归还”时将产生投资收益,那么将其对损益的影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恰当呢?
公司租赁黄金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低成本取得黄金的一种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黄金租赁是一种融资和采购紧密结合的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这是企业正常典型的经营活动;就其金额来说,租赁黄金方式取得的黄金的相对金额非常大,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将其作为经常性损益,难以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将严重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仍然将其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就其发生频率来说,租赁黄金是公司发生的经常性事项,正是因为该类事项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占公司各年生产所用黄金的比例也很高,时点上借金业务规模等于或略小于账面库存存货的规模。由于租借的黄金实物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收益,且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销金价波动对公司存货价值影响的风险,故公司从事此项业务起到抵御金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风险的作用,增强公司稳健经营能力,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直接联系,不存在特殊和偶发性,且预计未来公司从事黄金生产业务就采用黄金租赁形式,因此应当将黄金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列为经常性损益。
1.2 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
2010年6月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和201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明确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就其性质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除金融类外发行权益性证券频率相当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程度较低;就其金额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金额较大,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难以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将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就其发生频率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应该是大多数公司偶然发生的事项,频率非常低。 从性质、金额、频率来说,大多数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较为合适,可考虑计入“(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3 股份支付费用
(1)股权激励是高管薪酬的一种形式,股权激励费用本质上是高管薪酬费用的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横跨数个年度,在等待期内股权激励费用每年分摊,而且与高管服务期间是配比的,也不属于偶发性的支出,因此不能认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并且实证数据表明类似的薪酬形式在上市公司可预见的未来会越来越多的被采用,不是偶然发生的。因此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属于经常性损益。
(2)对于拟上市公司(IPO)而言,股份支付的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拟上市公司高管在可预见的未来的薪酬水平将会持续、显著地低于計入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之后的相应年度薪酬水平,而且这个股权激励不是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未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的,主要是考虑公司历史的因素同时兼顾未来的,难以分清过去和未来的影响,也难以分摊因而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这部分费用实际与当期损益是不完全配比的,这种情况在成功上市后是不可能发生的,上市后再做股权激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而且需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未来提供的服务或需要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的才能实施的。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也是从实际出发的,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涵义。
2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的一些特殊考虑
平时我们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时一般都是以非经常性损益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计算,一般正常经营的公司实际税负和名义税率的税负是相等的,但在这个计算过程中我们还是会遇到一些情况:
2.1 一些永久性差异事项将对计算造成干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不能税前扣除的永久性差异项目如税款滞纳金等,其对所得税费用并无影响,无需计算所得税影响数。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税后金额的项目,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就是税后的金额,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数。
(3)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所得税的项目,如“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其本身即为所得税,没有所得税影响数的。
2.2 对所得税有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本期实际承担的税负将对计算过程造成干扰
这主要是在会计上未计算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按照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导致所得税费用本身与非经常性损益就不匹配,因此必须详尽分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所得税影响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需考虑会计核算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核算时本身没有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那么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数时就没有影响。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收益抵减了经常性的损失的,需详尽分析其所得税影响数。
如A公司连年亏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因当时预计未来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2010年出售子公司B取得8亿元的投资收益,在抵减其当年经常性亏损1亿元后,能够使其当年税前盈利3亿元,假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和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公司当年所得税费用为0.75亿元,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2.25亿元。
假若简单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8*25%=2亿元,与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0.75亿元对比相差巨大,再进一步逐项分析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与名义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010年当年的亏损1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0.25亿元(相当于这部分经常性亏损被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所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1亿元,用等式表示为0.75=2-0.25-1。但我们来考虑201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时,因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在以前年度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假若在以前年度计算了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将转销,对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对本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应该是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去经常性利润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即0.75-(-0.25)=1亿元。
综上所述,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是通常包括的项目,在实务中我们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对其外延的重新界定,对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界定合理性进行核实,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需要逐项详尽分析。本文所谈及的几点看法,仅是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作的一些具体分析,旨在与同仁共同进行商榷,达成共识,促进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制度规定日臻完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Z].
[2]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Z].
[3]财政部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Z].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15-02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把握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发,非经常性损益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也是重要的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正确理解、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就显得重要了。
1 在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误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证监会公告[2008]43号,以下简称“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这一规定表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即金额影响的重大性。
但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简单对照文件列举项目的方式“对号入座”,存在“重列举、轻定义”的本末倒置现象,忽视了根据定义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重要性,并未从实质重于列举来做职业判断。在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中,突出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方面的判定作用,强调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统驭地位,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首先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才能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就几个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 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黄金租赁形式产生的损益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承租人(借方)向出租人(贷方)处租得一定品种和数量的实物黄金,在租期届满时向出租人归还同品种、同数量的黄金,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黄金租赁利息)的行为。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黄金租赁业务拓宽企业的获取黄金现货的渠道,规避黄金价格风险,在满足生产周转所需黄金的同时可以规避金价波动对企业盈利的冲击,降低企业的市场风险。
公司租借黄金实物形成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黄金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存货价值受金价波动影响呈反向关系,公司进行黄金租赁业务能规避金价波动对存货价值影响,黄金租赁量与公司库存黄金存货量密切相关,在存货中黄金租赁的比例相对稳定有助于公司稳健经营能力,降低了企业的市場风险。在金价波动剧烈的情况下,为了锁定风险黄金制品类生产公司采用此种形式取得原材料进行生产的比例和金额都越来越大,甚至公司账面库存存货中黄金数量的100%都是黄金租赁取得的。
在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黄金租赁不属于套期保值业务,在交易性金融负债中核算,在“租赁”期间将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归还”时将产生投资收益,那么将其对损益的影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恰当呢?
公司租赁黄金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低成本取得黄金的一种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黄金租赁是一种融资和采购紧密结合的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这是企业正常典型的经营活动;就其金额来说,租赁黄金方式取得的黄金的相对金额非常大,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将其作为经常性损益,难以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将严重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仍然将其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就其发生频率来说,租赁黄金是公司发生的经常性事项,正是因为该类事项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占公司各年生产所用黄金的比例也很高,时点上借金业务规模等于或略小于账面库存存货的规模。由于租借的黄金实物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收益,且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销金价波动对公司存货价值影响的风险,故公司从事此项业务起到抵御金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风险的作用,增强公司稳健经营能力,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直接联系,不存在特殊和偶发性,且预计未来公司从事黄金生产业务就采用黄金租赁形式,因此应当将黄金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列为经常性损益。
1.2 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
2010年6月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和201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明确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就其性质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除金融类外发行权益性证券频率相当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程度较低;就其金额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金额较大,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难以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将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就其发生频率来说,发行权益性证券应该是大多数公司偶然发生的事项,频率非常低。 从性质、金额、频率来说,大多数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较为合适,可考虑计入“(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3 股份支付费用
(1)股权激励是高管薪酬的一种形式,股权激励费用本质上是高管薪酬费用的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横跨数个年度,在等待期内股权激励费用每年分摊,而且与高管服务期间是配比的,也不属于偶发性的支出,因此不能认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并且实证数据表明类似的薪酬形式在上市公司可预见的未来会越来越多的被采用,不是偶然发生的。因此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属于经常性损益。
(2)对于拟上市公司(IPO)而言,股份支付的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拟上市公司高管在可预见的未来的薪酬水平将会持续、显著地低于計入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之后的相应年度薪酬水平,而且这个股权激励不是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未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的,主要是考虑公司历史的因素同时兼顾未来的,难以分清过去和未来的影响,也难以分摊因而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这部分费用实际与当期损益是不完全配比的,这种情况在成功上市后是不可能发生的,上市后再做股权激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而且需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未来提供的服务或需要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的才能实施的。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也是从实际出发的,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涵义。
2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的一些特殊考虑
平时我们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时一般都是以非经常性损益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计算,一般正常经营的公司实际税负和名义税率的税负是相等的,但在这个计算过程中我们还是会遇到一些情况:
2.1 一些永久性差异事项将对计算造成干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不能税前扣除的永久性差异项目如税款滞纳金等,其对所得税费用并无影响,无需计算所得税影响数。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税后金额的项目,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就是税后的金额,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数。
(3)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其本身即是所得税的项目,如“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其本身即为所得税,没有所得税影响数的。
2.2 对所得税有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本期实际承担的税负将对计算过程造成干扰
这主要是在会计上未计算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按照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导致所得税费用本身与非经常性损益就不匹配,因此必须详尽分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所得税影响数。
(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但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需考虑会计核算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如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核算时本身没有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那么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数时就没有影响。
(2)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收益抵减了经常性的损失的,需详尽分析其所得税影响数。
如A公司连年亏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因当时预计未来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2010年出售子公司B取得8亿元的投资收益,在抵减其当年经常性亏损1亿元后,能够使其当年税前盈利3亿元,假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和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公司当年所得税费用为0.75亿元,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2.25亿元。
假若简单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8*25%=2亿元,与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0.75亿元对比相差巨大,再进一步逐项分析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与名义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010年当年的亏损1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0.25亿元(相当于这部分经常性亏损被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所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4亿元实际抵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1亿元,用等式表示为0.75=2-0.25-1。但我们来考虑201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时,因以前年度的累计可弥补亏损在以前年度未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假若在以前年度计算了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将转销,对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对本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应该是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去经常性利润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即0.75-(-0.25)=1亿元。
综上所述,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是通常包括的项目,在实务中我们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对其外延的重新界定,对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界定合理性进行核实,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需要逐项详尽分析。本文所谈及的几点看法,仅是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作的一些具体分析,旨在与同仁共同进行商榷,达成共识,促进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制度规定日臻完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Z].
[2]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Z].
[3]财政部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