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外,而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模式下的组成部分,其课税与其他类型公司一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一人公司要负担两次征税的局面.本文拟从课税模式出发,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人公司的课税模式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