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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行使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产生了不同于一般案件里的特有规则,其中最明显且最具特色的就是"诉前程序"的广泛运用以及检察建议程序的推广。随着检察权新特征的产生,从"指定管辖"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和"立案管辖和起诉管辖分离",以管辖权保障为主的检察院机制改革亦逐步展开。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合作也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社会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