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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界对生效的典型认识有两种:一是将生效等同于成立,二是将生效等同于有效。目前大多数学者在其所撰写的论文、专著或者编写的教材中中闭口不提行政行为的生效,大多只论述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而不区分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甚至故意将行政行为的有效这一问题搁置,当然也有只提及行政行为的生效的而不提行政行为的成立的。本文基于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