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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严格规范强制送治主体,细化送治程序;重新确立精神障碍诊断权及宣告权的行使主体;完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及强制住院患者的出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