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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务部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了“振兴老字号工程”。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商务部于2006年11月认定了第一批430家“中华老字号”。为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商务部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