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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迫屋主低价转让,竟想出凿房的歪招。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苏某。
1991年,苏某及其父兄在苏卢村北路分得一块总面积达300多平米的住宅地。1994年7月26日,为了还钱,苏某逼不得已把房子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陆某,陆某购得房屋后一直未入住也未出租,房子一直闲置着。2011年12月,苏某手头宽松了,盘算着买回老宅子,重新装修后将门面出租以此营利,于是找到屋主陆某商谈房子的转让价格。商谈中,陆某以土地增值为由向苏某开口要价150万元,苏某嫌太贵想讨价还价把数额压一压,但对方却死死不肯松口。
多次与陆某商谈无果后,苏某想起当年自己只是转让了房子,但房子周围的围墙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围墙周围部分的土地权仍然是归自己所有。自作聪明的苏某擅作主张,打算雇请几名工人把陆某房子的围墙拆了,然后再在房子中间凿出一条分界线,推平这半栋在自己围墙“势力范围”里的房子后自己再建一栋,用做门面出租以营利,以此逼迫陆某压低房价。
2011年12月23日,苏某花了300元请了三名工人来到陆某的住宅处,砸烂砖和水泥板,钳断钢筋,将整座房子中间凿了一条20公分宽的分界线,致使该房子严重损毁。经鉴定,被损毁房子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该案毁损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万余元,早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苏某触犯了刑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1991年,苏某及其父兄在苏卢村北路分得一块总面积达300多平米的住宅地。1994年7月26日,为了还钱,苏某逼不得已把房子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陆某,陆某购得房屋后一直未入住也未出租,房子一直闲置着。2011年12月,苏某手头宽松了,盘算着买回老宅子,重新装修后将门面出租以此营利,于是找到屋主陆某商谈房子的转让价格。商谈中,陆某以土地增值为由向苏某开口要价150万元,苏某嫌太贵想讨价还价把数额压一压,但对方却死死不肯松口。
多次与陆某商谈无果后,苏某想起当年自己只是转让了房子,但房子周围的围墙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围墙周围部分的土地权仍然是归自己所有。自作聪明的苏某擅作主张,打算雇请几名工人把陆某房子的围墙拆了,然后再在房子中间凿出一条分界线,推平这半栋在自己围墙“势力范围”里的房子后自己再建一栋,用做门面出租以营利,以此逼迫陆某压低房价。
2011年12月23日,苏某花了300元请了三名工人来到陆某的住宅处,砸烂砖和水泥板,钳断钢筋,将整座房子中间凿了一条20公分宽的分界线,致使该房子严重损毁。经鉴定,被损毁房子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该案毁损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万余元,早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苏某触犯了刑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