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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测作为先进生产力,在污染源监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污染源自动监测存在监测设施建设及联网不足,设施建设联网单位进行数据造假等问题。为强化法律震慑,应当通过立法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以及企业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制度,增加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及时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行政法规,同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污染源监管与监测的衔接。